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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7年,聯合國一共有192個成員國。聯合國所有的成員國都是聯合國大會的會員。
原則上,只有主權國家可以成為聯合國會員國,今日聯合國所有192個成員國全部皆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不過,在聯合國初創時,白俄羅斯、菲律賓、烏克蘭、印度這4個創始會員國尚未從她們的殖民母國獨立。更進一步,由於所有欲申請成為會員的國家必需通過安全理事會和大會的批准,部份依照蒙得維的亞條約可視為主權國家的政治實體,因為聯合國不承認她們的主權、缺乏國際普遍承認、或是遭受特定成員國的反對,導致這些國家沒有辦法成為聯合國的會員。
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那些主權地位沒有明確定義的政治實體,只能成為聯合國大會觀察員。觀察員可以在大會上發言,但是不能參與投票。
阿富汗
阿爾巴尼亞
阿爾及利亞
安道爾
安哥拉
安地卡及巴布達
阿根廷
亞美尼亞
澳洲
奧地利
亞塞拜然
B
巴哈馬
巴林
孟加拉
巴貝多
白俄羅斯
比利時
貝里斯
貝南
不丹
玻利維亞
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
波札那
巴西
汶萊
保加利亞
布吉納法索
蒲隆地
C
柬埔寨
喀麥隆
加拿大
維德角
中非共和國
查德
智利
中國
哥倫比亞
葛摩
剛果共和國
哥斯大黎加
象牙海岸
克羅埃西亞
古巴
賽普勒斯
捷克
D
北韓
剛果民主共和國
丹麥
吉布地
多明尼加共和國
多米尼克
E
厄瓜多
埃及
薩爾瓦多
赤道幾內亞
厄利垂亞
愛沙尼亞
衣索比亞
F
斐濟
芬蘭
法國
G
加彭
甘比亞
喬治亞
德國
迦納
希臘
格瑞那達
瓜地馬拉
幾內亞
幾內亞比索
蓋亞那
H
海地
宏都拉斯
匈牙利
I
冰島
印度
印度尼西亞
伊朗
伊拉克
愛爾蘭
以色列
義大利
J
牙買加
日本
約旦
K
哈薩克
肯亞
吉里巴斯
科威特
吉爾吉斯
L
寮國
拉脫維亞
黎巴嫩
賴索托
賴比瑞亞
利比亞
列支敦斯登
立陶宛
盧森堡
M
馬達加斯加
馬拉威
馬來西亞
馬爾地夫
馬利
馬爾他
馬紹爾群島
茅利塔尼亞
模里西斯
墨西哥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摩納哥
蒙古
蒙特內哥羅
摩洛哥
莫三比克
緬甸
N
奈米比亞
諾魯
尼泊爾
荷蘭
紐西蘭
尼加拉瓜
尼日
奈及利亞
挪威
O
阿曼
P
巴基斯坦
帛琉
巴拿馬
巴布亞紐幾內亞
巴拉圭
秘魯
菲律賓
波蘭
葡萄牙
Q
卡達
R
南韓
摩爾多瓦
羅馬尼亞
俄羅斯
盧安達
S
聖克里斯多福與尼維斯
聖露西亞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薩摩亞
聖馬利諾
聖多美普林西比
沙烏地阿拉伯
塞內加爾
塞爾維亞
塞席爾
獅子山
新加坡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索羅門群島
索馬利亞
南非
西班牙
斯里蘭卡
蘇丹
蘇利南
史瓦濟蘭
瑞典
瑞士
敘利亞
T
塔吉克
泰國
馬其頓
東帝汶
多哥
東加
千里達及托巴哥
突尼西亞
土耳其
土庫曼
吐瓦魯
U
烏干達
烏克蘭
阿聯
英國
坦尚尼亞
美國
烏拉圭
烏茲別
V
萬那杜
委內瑞拉
越南
Y
葉門
Z
尚比亞
辛巴威
宗旨及原則
第一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系基於備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範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