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一問..

2007-10-04 12:01 am
(1)我本身已申請左破產,而最近有一間証券行請左我做一個文職既工作,但過多幾個月佢便會要求我都要申請一個牌(証券行),如果本人接受呢份工作咁樣係犯法嗎?係咪只要我唔做任何股票買賣都可?
(2)如我既薪金係扣除基本開支後若2年便可還清債務,咁我之後既時間仲要還嗎?定係期滿後佢會將我還多左既錢俾返我?

回答 (3)

2007-10-08 6:41 pm
✔ 最佳答案
1) 據我所知,破產人士如要投身金融,保險,銀行業或其他行業涉及個人誠信及金錢交易嘅工作,都必須提請破產官就閣下之新職位有否觸及破產條例,並且通過行業內部審查可否出任該職位。。。。。如果只係做文職工作問題不大,但係如果要申請經紀牌就破產官一定唔批。。。証券行內部審查都未必過關喔。。。當嗰間公司(証券行)決定請你時你冇表明你係破產人士咩..??咁你反而已經觸犯破產條例喔。。
2) 如我既薪金係扣除基本開支後若2年便可還清債務,咁我之後既時間仲要還嗎?定係期滿後佢會將我還多左既錢俾返我? .....正確,不過如果你可以計到還兩年就清數,點解當初唔做債務重組而要破產呢。。。。唉
參考: 個人經驗。。。
2007-10-04 4:35 am
破產(Bankruptcy),是一種法律程序宣告資產不抵債務及其後的一連鎖還款予債權人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6年8月27日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 重  整
第九章 和  解
第十章 破產清算
此破產法僅限於中國大陸。

香港:
澳門:
臺灣:
2007-10-04 12:27 am
請聯絡就近民政事務處,該處有免費法律咨詢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44:2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003000051KK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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