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有無法律意見比我呢? (15分)

2007-10-03 11:00 pm
想知以下情況勝數的機會大嗎?
職位:文員, report to: Manager
於06年10月入職, 試用期3個月, 直到經理離職(07年5月)新的女經理上任, 將前經理起碼一半的工作轉移給我, 那我盡力做, 並且加上新經理的工作, 我已加班但仍未能依時完成, 經理於7月發出不同的電郵(也cc給其他部門)指出我未完成工作導致公司損失. 直到8月經理叫我resign, 我不肯, 就出解僱信通知1個月, 但8月底時已將工作交接給其他同事, 但我又無事做那我看自己小說, 在9月初(last day前4日)出即時解僱信要我即走, 代通知金, 雙糧, 年假全部不賠. 原因是嚴重過失及憤性疏忽.
1. 公司一定好多証據同証人指証我, 但我不知她們手上有什麼, 那我怎推翻呢?
2. 想知多不多先例會賠雙糧呢?

回答 (3)

2007-10-03 11:33 pm
✔ 最佳答案
法例下的嚴重過失有四個定義:
1.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行為不當
3.欺詐,不忠實
4.慣常疏忽職責

你有權唔同意嚴重過失呢個指控,
你要先來勞資關係科落個案,幫你調解左先,
調解唔成功就會去到勞資法庭,由法官視乎雙方理據去判,睇下個官信邊個,
勝訴機會大唔大答唔到你,個別個案有好多種情況,
因為僱主有僱主理據,你都可以有自己的理據~
你在法官面前照講番你上述所講的東西就可以!
假如個官判你勝訴,你又在今個雙糧年度受僱滿3個月的話,
咁僱主都要按比例賠番雙糧錢俾你~
參考: 勞工處工作的我
2007-10-03 11:41 pm
僱主必須証明你犯有下列的錯過,方可以即時解約而無須給予通知期或通知金(舉証責任在僱主,要有很確實的事實証明,如多封警告信----才能証明實常犯錯,他們的所謂証據而你不知的不是証據)
1) 如有以下情況,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由2000年第51號第2條修訂)
(a) 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i) 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ii) 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
(iii)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
(iv) 慣常疏忽職責;或
(b) 僱主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但你要追討的通知金只有4天,如能証實他解僱你而不是你犯嚴重過失便可追回 雙糧(你可以攞住封解僱信作為你的証據,証明是經正常途徑解僱便何要求賠雙糧),年假則無論如何一定可以追討(這是勞工法例明文規定)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參考: me
2007-10-03 11:16 pm
勝數的機會很低, 但應該試. 因沒有損失.


收錄日期: 2021-04-13 13:43:3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003000051KK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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