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警方的角度來看,說說限制集、遊行的埋由。

2007-10-03 5:20 pm
請大家幫下我,希望今日答到.....

回答 (2)

2007-10-03 10:00 pm
✔ 最佳答案
警方只是執行機關,所以理論上警方唔應該有自己的「角度」,索性做乜法官同立法者的角色。當然,事實上係有差距,警方係有自己的官僚意志,他們有政客的權力而沒有政客的責任,所以我地好少聽警方講述佢地自覺有責任讓遊行順利舉行。

不談警方本身的角度,只以法論法,限制集會遊行的理由不外乎公安條例第14條:
(1) 在第(5)款的規限下,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反對舉行某公眾遊行,可反對該公眾遊行的舉行。

而第(5)款的大約意思是,如果施加合理限制即可滿足有關需要的話,那麼處長就不可以反對。這時處長就是限制,而不是反對集合與遊行。

雖然沒有明文說明,但所有限制都需要依比例作出,不可以作出不切實際的限制。這個原則有判決確立。

另外處長也可以以(11)或(14)條(按實際情況而定),施加條件,其理由與上述大致相同。


2007-10-03 14:01:02 補充:
最後一句: (11)或(15)條

2007-10-03 14:07:29 補充:
公共安全的英文版本為 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 ordre public 是法文,與 public order 略有不同,意指「民主社會所需的社會秩序」。這詞的內容是什麼,律師與律師間也時有爭論,警方就更難掌握。

2007-10-04 00:13:56 補充:
ordre public 一詞含意有趣,原因好簡因。因為,當我們討論社會秩序時,必需要把「民主社會」放在前題來看。如果我們把公眾秩序當成妨礙結社集會自由的武器,那反而是違反了 ordre public 的意思。也因此,「讓社會可以安全地遊行集會」才是 ordre public 的真正含意。
2007-10-04 6:43 am
拉晒班職工盟、街工、四五行動、支聯會就好喇,班PK好很煩,阻住地球轉!拉晒班杏加橙!

收錄日期: 2021-04-26 1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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