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問題

2007-10-01 8:35 am
本人剛剛定居本港。現身份為香港居民(非永久性)。在住滿七年以前﹐因需要前往內地﹐可能會較長時間離開香港﹐想知道我最長可以連續離開香港多久而不違反“住滿七年”的規定﹖﹖﹖
“連續七年”究竟是怎麼計算的﹖是累計七年﹖﹖﹖還是只要短期離開香港七年後就可以申請永久居民﹖﹖﹖
謝謝。

回答 (2)

2007-10-01 8:43 am
✔ 最佳答案
大多數來香港居住的人士 ( 不管是來自中國大陸或其他地方 ) ,在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之前,必須在香港住滿七年。這項規定不適用於本身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首次來港人士 ( 例如是那些在香港境外出生,而父親或母親在其出生時經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 ) 。

但在香港住滿七年之規定,並不等於一定要在香港逗留整整七年而不能出境,法律只規定,有關人士在該段期間內必須是 「通常居於香港」 。儘管有關人士在七年內曾因事而暫時離開香港,但仍可能被繼續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 「 暫時性 」 一詞並無清楚確實的定義,但 《入境條例》第 2(6) 條 列明若干可供考慮的因素,以便決定有關人士是否不再通常居於香港。

如香港是閣下的居住地方,但閣下因事而暫時離開香港,在這情況下,仍會被視為繼續居留於香港。換言之,若閣下曾往外地度假、公幹或短期留學,在香港的居留時期不會因而被中斷。儘管期間閣下曾暫時離開香港,仍可累積七年的居留期。

但請注意,七年的居留期必須是連續性的,亦只包括閣下合法留在香港的期間。還有,閣下必須在該七年期間內定居於香港 ( 例如為工作、留學或營商而一直在港居住 ) 。訪港旅客不可聲稱是 通常居於香港 ,因為旅遊不算作 居留期 。

因此,有人可能會在香港居留了十二年,但只算作在兩段分別少於七年的期間是 「通常居於香港」 ,期間因為曾非法或暫時性居留而把正式 居留期 中斷。這類人士不會享有永久性居民身分。
2007-10-01 3:04 pm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 -
你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的 證 明, 例 如 學 校 證 明、 工 作 證 明、 正 式 收 據、 銀 行 帳 單 等。

我建議你親身到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問,或致電(852) 2824 6111 入境處熱線查詢.
所謂"居港七年"不一定會計算扣除你的出境日期,只是有文件証明你居港七年已可.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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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1001000051KK0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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