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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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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條例是《香港法例》之一,第117章。
目錄 [隱藏]
1 簡介
2 常用的印花稅法例條文
3 案例
4 有關文件
5 外部參考
[編輯] 簡介
《香港法例》指定一些法律文件必須向香港稅務局交付印花稅,否則文件在香港不具法律效力,例如在法律訴訟時,法庭不會受理。 而且遲交印花稅款必需事前經批准,否則將被重罰。
[編輯] 常用的印花稅法例條文
第117章 第2條 釋義
第117章 第4條 印花稅的徵收、繳付的法律責任及追討
第117章 第9條 逾期加蓋印花
第117章 第10條 文書的書寫、徵稅及加蓋印花方式
第117章 第11條 須列出影響印花稅的事實及情況
第117章 第14條 反對評稅而提出上訴
第117章 第15條 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不得接納為證據等
第117章 第19條 關於香港證券的售賣及購買的成交單據等
第117章 第24條 如轉易契等的代價是債項等時可予徵收的印花稅
第117章 第27條 無償產權處置
第117章 第29條 關於某些售賣轉易契的證明書
第117章 第29F條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無償買賣協議
第117章 第44條 向獲豁免機構作出饋贈的寬免
第117章 第45條 相聯法人團體之間的轉易契的寬免
第117章 第52條 印花稅的減免
第117章 第53條 法人團體犯罪時的法律責任
第117章 第56條 與印花有關的罪行
第117章 第60條 罪行的懲罰
第117章 附表1 必須加蓋付印花稅的文件類別
[編輯] 案例
相比於利得稅,香港的印花稅相當平宜。 但是大額交易也可以是天文數字(情況如新力博德曼之國語改編鐳射碟般)。 例如一宗避稅個案:Arrowtown Assets Ltd,一家地產發展商合營購買房地產,向賣方以配售股份(即是非金錢交易方式)等步驟,務求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45條,節省支付印花稅額$3.3億港元。 結果因為反避稅原則,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是項計劃觸犯普通法中稱為「拉姆齊原則」The Ramsay Principle。
[編輯] 有關文件
售賣轉易契(樓契)
住宅物業買賣協議
不動產租約 (租約)
香港證券轉讓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