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士和b先生96年結婚後,生了兩小孩.01年離婚.(膳養費為a女士hk.1元.小朋友兩位合共為hk.3000元正)03年a女士和兩小孩領取綜合援助金直到現在.但01年離婚到現在也沒有收到任何的膳養費.03年至07年間有到法律援助署提 交,因未能找到b先生而未能追到膳養費.
問題: 1.如果a女士往後日子不到法援署追討,是否會失去追討權利??
2. 是否到小朋友18歲膳養費便失效??
3.如a女士不再領取綜援,但和b先生再結婚.政府會否 / 有沒有權追討b先生,??請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