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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法律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同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非法婚姻,依法不予保护。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法律之所以要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主要是因为近亲结婚影响后代体质,危害民族健康。这里所称的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舅、姨与侄(或侄女)、甥(或甥女)之间。以上人员之间禁止通婚。而本案中的小萍、小亮系亲姑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是禁止结婚的,然而二人却一意孤行,违反法律结婚,到头来只能是自吞苦果。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管不了爱情,但婚姻却必须遵守法律规则。尤其是那些青梅竹马、坠入爱情之河的表兄妹们,切不可感情用事,执着去闯神圣的婚姻殿堂,偷摘爱情的苦果,否则将来牺牲的不仅是他们的爱情、亲情、青春,还有未出世的小生命的健康。所以,如果遇到本案类似的不伦之恋,那就长痛不如短痛,应该学会忍痛割爱。否则生出“养之不能,弃之不忍”的孩子,将会抱憾终生。
在香港
也是不能的
請參閱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可能在拉斯維加斯就得
因為那裡沒有你的背景資料
荷蘭都可能得
那兒比較開放
同性都可以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