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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主席的主要權力包括:
1.根據全國人大和其常委會的決定公佈法律、
2.任免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它組成人員、
3.發佈特赦令、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動員令、
4.授予國家勳章;
5.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批准或廢除與外國締約等。
以下是轉載自中央政府網站 - 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列明有關國家主席的主要職權 :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Reference: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6/14/content_6310_6.htm
參考: As st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