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如果你份合約係話試用期第二三個月, 離職係需要7天通知 (勞工法例一樣), 咁你如果嚮10月8日辭職, 係由當日起算7天 (calendar days), 即是你所說 10月13日係最後一天的工作.
有d朋友可能誤會左, 離職通知期計算方法, 係包括遞信當日, 而且但凡係嚮 [試用期內] 請辭, 就算通知期會橫跨到第4個月, 也不會跟第4個月之後的離職通知期計算方法, 因為準則是, 由通知離職當日的情況去計.
所以如果係試用期內7天通知的話, 例如好似呢個case, 10月10日 (試用期最後一天) 或之前都只係需要7天通知 (意思當然也指過左第一個月).
發問者, 最多睇多次contract係咪寫住第二/三個月都只需7日通知, 因為我做過有d公司嚮第二/三個月係要14日通知. 如果 contract 冇寫, 公司亦冇其他 company manual 俾你, 你就去問問HR, 是否跟勞工法便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