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來港問題~

2007-09-25 1:42 am
我媽媽系香港永久居民',我被申請來港,我的姊姊當時已經超過了18歲,因政策問題,超過18歲的子女不能通過申請,獨自在大陸生活,聽講現在可以重新申請佢過來,一家團聚~系咪真0架?要點辦手續,系邊度辦~吾該幫下手~

回答 (2)

2007-10-04 8:59 pm
✔ 最佳答案
根據入境署條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居 留 權


根 據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的 入 境 條 例 附 表 1 第 二 段 , 任 何 人 士 如 屬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 即 爲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並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居 留 權 :

(a)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b)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7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

(c) 中 國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而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 該 中 國 公 民 是 符 合 (a) 或 (b) 項 規 定 的 人 。

(d)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持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進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7 年 或 以 上 並 以 香 港 爲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非 中 國 籍 的 人 。

(e)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d) 項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滿 21 歲 的 子 女 , 而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或 年 滿 21 歲 前 任 何 時 間 , 其 父 親 或 母 親 已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f) (a) 至 (e) 項 的 居 民 以 外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權 的 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四 款 訂 明 :

「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的 人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須 辦 理 批 准 手 續 , 其 中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定 居 的 人 數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徵 求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意 見 後 確 定 。 」
來 港 定 居

2.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定 居 , 須 向 有 關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申 請 單 程 通 行 證 。 現 時 單 程 通 行 證 的 每 日 配 額 是 150 個 , 而 符 合 香 港 居 留 權 資 格 的 兒 童 及 配 偶 會 得 到 優 先 處 理 :


每 日 配 額 中 的 60 個 是 分 配 予 根 據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項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任 何 年 齡 的 兒 童 ;
30 個 配 額 是 分 配 予 長 期 分 隔 兩 地 的 配 偶 ;
其 餘 非 指 定 的 60 個 配 額 則 分 配 予 下 列 申 請 單 程 通 行 證 的 人 士 :
不 論 年 期 分 隔 兩 地 的 配 偶 ;
內 地 無 依 靠 的 兒 童 來 港 投 靠 親 屬 ;
內 地 居 民 來 港 照 顧 無 依 靠 的 父 母 ;
內 地 無 依 靠 老 人 來 港 投 靠 親 屬 ; 及
來 港 承 繼 直 系 親 屬 產 業 的 人 士 。
3. 有 關 單 程 通 行 證 計 劃 的 管 理 工 作 , 包 括 申 請 單 程 通 行 證 所 需 的 輪 候 時 間 、 配 額 的 分 發 和 簽 發 的 先 後 次 序 , 均 由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負 責 。
因 公 訪 港

4. 內 地 因 公 人 員 如 欲 來 港 旅 遊 , 應 就 其 來 港 目 的 向 國 務 院 港 澳 事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簽 發 《 因 公 往 來 香 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通 行 證 》 和 適 當 的 赴 港 簽 注 。
因 私 訪 港

探 親

5.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探 親 , 必 須 取 得 由 有 關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所 簽 發 的 《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和 「 探 親 」 簽 注 。


如 有 查 詢 , 請 致 電 ( 852 ) 2824 6111 或 以 傳 真 方 式 ( 852 ) 2877 7711;或

透 過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提 出 ; 或

可 致 電 ( 8610 ) 6657 2880 內 線 033; 或

以 傳 真 方 式 ( 8610 ) 6657 2823 向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提 出 。
參考: 入境署
2007-09-26 7:05 am
係公安局出入境辦公室申請辦理來港事宜。不過你家姐此種情況除非是她出生時你父母的任何一方是香港永久居民才行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29: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924000051KK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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