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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勞工保險《僱員補償保險》是法例強制要求所有僱主購買的「責任保險」。有關法例可參考香港法例:第 282 章 - 僱員補償條例 第 40 條 - 對僱主的法律責任承保的強制保險。
《僱員補償保險》是「法律責任」保險的一種。保險公司跟據保單合約,向投保者(僱主)提供一旦因其僱員在受僱期間身體受傷或因疏忽而導致其僱員有所損失時,為僱主向受害僱員提供金錢補償。
原則上所有僱主;包括僱用鐘點傭工、上門補習老師,甚至只聘用數分鐘的臨時僱員,僱主都要購買僱員補償保險(能否找到保險公司承保另作別論)。因為,跟據法律和過往案例,一旦受聘者在受僱期間受傷(就算是他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僱主都有責任作出法例訂明的補償。如果僱員能證明是僱主的疏忽,他更可以從民事程序向僱主索取更多的賠償。
法例規定因工期間僱員身體受傷甚至死亡的最高賠償額只不過是百多萬,但如果僱員能證明是僱主的疏忽,可能獲得法庭判決一個天文數字的賠償。就算最後賠償金額不多,你也需要花一筆律師訴訟費用。所以法例要求一份僱員補償保險保的賠償上限,最少也有一億元呢。一旦發生事故,有關的賠償和法律訴訟費用都由保險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