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 提早取回強積金問題? ~唔該~

2007-09-24 9:02 pm
本人己申請強積金提早取回中的永久離開香港一星期左右, 現在正在處理中, 但本人現想決定留在香港打工, 想問:
1. 本人最終真的沒有離開香港, 本人會否犯法?
2. 本人雖留在香港, 但是否都可取回之前申請取回的強積金?
3. 請問如要再在香港找工作, 是否要等幾個月時間後才可再找工作呢?

回答 (3)

2007-09-24 9:33 pm
✔ 最佳答案
1.這是犯法的!
2.當然不可以!
3.應該不需要!

致電強積金管理局問清楚吧!
http://www.mpfa.org.hk/tc_chi/abt_mpfs/abt_mpfs_fms/abt_mpfs_fms_bp/abt_mpfs_fms_bp.html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特 點
累 算 權 益 的 提 取
強 積 金 制 度 是 為 就 業 人 士 提 供 退 休 保 障 而 設 立 的 制 度 。 因 此 , 計 劃 成 員 必 須 根 據 《 強 積 金 條 例 》 的 規 定 , 到 65 歲 的 退 休 年 齡 才 可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然 而 ,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 計 劃 成 員 可 在 達 到 退 休 年 齡 前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這 些 情 況 包 括 :

年 屆 60 歲 並 提 早 退 休 ; 或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 或
完 全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須 由 醫 生 證 明 , 而 所 喪 失 的 工 作 能 力 , 必 須 與 之 前 所 從 事 的 最 後 一 類 工 作 有 關 ) ; 或
死 亡 ( 請 注 意 , 強 積 金 屬 成 員 遺 產 的 一 部 分 , 可 由 遺 產 代 理 人 申 索 ) ; 或
帳 戶 結 存 少 於 $5,000 , 在 過 去 12 個 月 沒 有 向 計 劃 作 出 供 款 , 並 表 明 無 意 在 可 見 的 將 來 成 為 受 僱 或 自 僱 人 士 。
有 關 申 索 累 算 權 益 的 規 定 及 程 序 , 請 參 考 強 積 金 指 引 IV.4 和 有 關 表 格 。





地 址 及 辦 公 時 間 :
香 港 中 環 港 景 街 1 號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1 期 5 樓
星 期 一 至 五 : 上 午 8 時 45 分 至 下 午 5 時 45 分

熱 線 :
(852) 2918 0102
星 期 一 至 五 : 上 午 8 時 45 分 至 下 午 5 時 45 分

傳 真 :
(852) 2259 8806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參考: 強積金管理局
2007-09-24 9:25 pm
點解要取回強積金如經濟有問題可往社會福利暑申請綜援是否走頭無路呀去社署求助
參考: 周強
2007-09-24 9:10 pm
1.是,因為法律規定要
2.不可以,因為唔係永久離開
3.唔使等
參考: 積金局


收錄日期: 2021-04-20 15:32:0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924000051KK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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