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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聽到摩西十誡,首先想到的是"不可殺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盜"
"不可作假證陷害人" 等幾條在人類所有文明社會都共同奉行的法律..道德準則。
但是十誡的內容並不僅僅限於此。
作為可能在三千多年前就已出現,實施於一個落後部落的法令,
根據現代社會的標準,是非常野蠻的,甚至稱之為憎恨說教也不為過。
十誡的頭三條,全是要求人們迷信耶和華,
"除了耶和華,不許拜別神"、"不許制造和崇拜偶像"、"不許妄稱耶和華名,
【如果違背,一律處死】: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出22:20)
"你的同胞弟兄,或是你的兒女,或是你懷中的妻,或是如同你性命的朋友,
若暗中引誘你,說,
我們不如去事奉你和你列祖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是你四圍列國的神。
無論是離你近,離你遠,從地這邊到地那邊的神;
你不可依從他,也不可聽從他,眼不可顧惜他。
你不可憐恤他,也不可遮庇他;總要殺他。
你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要用石頭打死他,
因為他想要勾引你離開那領你出埃及地為奴之家的耶和華你的神。 (申13:6)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利24:16)
這些法令要是真施行起來,
一切無神論者、佛教徒、道教徒、回教徒等等,都該被趕盡殺絕。
十誡的第四條,是要求遵守猶太人的習俗,須守安息日為聖日,
即禁止在星期天做任何工作,違反者也是處死:
"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仆婢、
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出20:10)
"六日作工,但第七日是安息聖日,是向耶和華守為聖的。
凡在安息日作工的,必要把他治死。(出31:15)
第五條須 "孝敬父母聽上去似乎符合中國人的道德觀,
但是《聖經》的原本意思,卻是極其殘忍的:
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利20:9)
第六條"不許姦淫",《聖經》的說法也與現代社會觀念不盡相同,
除了禁止亂倫、通姦,還禁止同性戀、獸交,甚至在月經期間同房,
違反者也一律處死。(利20:10-21)
甚至,如果新娘不是處女,就要用石頭將她打死 (申22:21),
女人如果在城裡被強姦,也要被處死,在城外被強姦的才能被饒恕 (申22:25)。
《聖經》對女性的歧視是顯而易見的,在第十誡 "不許貪 戀他人財物" 中,
就把別人的妻子也當成了與房屋、奴隸、牛驢同樣的財物。
而當《聖經》說不許貪戀別人的奴隸時,顯然也是支持奴隸制的。
【以上每一誡,條條都要人殺人】。
具諷刺意味而可笑的是,十誡中,卻堂而皇之列出一條,
叫做 "不許殺人",美國眾參兩院的議員們,原教旨基督徒們,
要人們遵守的,竟然就是這種慘無人道的戒律!
摩西十誡中那一條條慘無人道的律法,
在今天,即使是最虔誠的基督徒,也無法一一照辦。
有基督徒辯解說,因為後來與上帝有了新約取代舊約了,
所以就不必再按原文遵循摩西十誡。
這樣的基督徒,顯然並未認真讀《新約》。
耶穌在山上佈道中,已明明白白地告訴信徒們,
舊約中的上帝的律法是永遠不可廢除,一丁點也不能廢除的: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
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
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
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太5: 17)
而且,耶穌還給摩西十誡增添了更為不近人情、更加殘忍的內容。
比如,對不可姦淫一條,他如此解釋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
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
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太5: 28)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
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5: 32)
這就是說,看見婦女動淫念,婦女離婚,乃至娶了離婚的婦女,
都是犯了奸淫;如果不把眼睛挖掉,把手砍掉,就該下地獄。
基督教極力把耶穌打扮成愛的化身,讓那些未細讀過《聖經》的人覺得,
即使不承認耶穌是上帝,也該承認他是盡善盡美的聖人。
但是,如果我們按現代社會的道德標準來衡量福音書中所記載的耶穌言行,
卻會發現他其實是恨的使者:
弟兄要把弟兄,父親要把兒子,送到死地。兒女要與父母為敵,害死他們。
(太10:21)
你們不要想我來,是叫地上太平。我來並不是叫地上太平 ,乃是叫地上動刀兵。
因為我來,是叫人與父親生疏,女兒與母親生疏,媳婦與婆婆生疏。
人的仇敵,就是自己家裡的人。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
愛兒女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太10:34)
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姐妹,
和自己的生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路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