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陪審團資格條件

2007-09-21 2:36 am
除了曾做護士, 律師是不可以當陪審員外,
還有其它職業可以豁免當陪審員的嗎?
thx.

回答 (1)

2007-09-21 3:38 am
✔ 最佳答案
(1) 以下人士須予豁免出任陪審員─
(a) 行政會議或立法會議員;太平紳士;
(b) 以下公職人員─
(i) 法官、暫委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司法常務官、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副司法常務官、助理司法常務官、死因裁判官或裁判官;
(ii) 任何審裁處的法官、審裁官或審裁委員;
(iii) 任何法院或審裁處的人員或職員,而其工作主要與該法院或審裁處的日常行政有關者;
(iv) 律政人員;
(v) 在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破產管理署或知識產權署服務的公職人員;
(vi) 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隊、香港海關或消防處的人員,
(vii) 懲教署人員;
(viii) 政府飛行服務隊隊員;
(ix) 廉政公署的廉政專員、副廉政專員或任何人員;
(x) 在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香港海關、消防處、懲教署、政府飛行服務隊或廉政公署執行職務的任何公職人員;
(xi) 正在出任見習或學徒職級的公職人員;
(xii) 首席感化主任或感化主任;
(xiii) 受僱任何認可機構的全職社會工作者;
(c) 外國政府的領事、副領事或具同等地位的人員,該等外國政府的受薪人員而又屬該等政府的國民,且在香港並無從事業務者,以及上述人士的配偶及受供養子女;
(d) 實際執業的大律師及律師,以及其文員;
(e) 醫生,牙醫的人
(f) 每日在香港出版的各報章的編輯及職員,而司法常務官信納該等人士如出任陪審員則會打擾該等報章的出版者;
(g) 實際從事有關業務的藥劑師及化驗師;
(h) 在香港執行職能的牧師、神父及任何基督教或猶太教的神職人員;
(i) 任何學校、學院、大學、理工學院、工業學院、工業訓練中心或其他教育(包括職業教育)機構的全日制學生;
(j) 全薪受僱於英國海軍、陸軍或空軍的人員;
(k) 領有牌照的領港員,以及任何船舶的船長及船員;
(l) 客運飛機、郵務飛機或商用飛機的飛行員、領航員、無線電操作員及其他全職機員; (m) 香港輔助警察隊隊員,以及根據任何成文法則奉召擔任、登記或獲委任為特別警察的人︰
(n) 立誓修行並居於男修道院、女修道院或其他此類宗教團體內的全時間修行的任何修道會成員;
(o) 以下人士的配偶─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終審法院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原訟法庭法官;及 死因裁判官;
(p) 全薪服務於英國武裝部隊的隊員的配偶
(q) 立法會秘書處的法律顧問及該法律顧問的任何助理,
參考: Hong Kong Law, Cap 3 (5), 陪審團條例

收錄日期: 2021-04-13 13: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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