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a) 離婚 (先決條件)
閣下如自行向法庭申請離婚,必須填寫離婚呈請書,並親身交回香港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M2層家事法庭登記處。
如閣下和配偶同意共同向法庭申請離婚,便應填寫共同申請書,並交往上述家事法庭登記處。
我是否需要律師?
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便會啟動法律程序,因此,事先尋求法律意見將會較為穩妥。
在下列情況下,閣下尤其需要代表律師:
閣下的配偶不同意離婚;
閣下與配偶無法就子女或財務事項達成協議。
香港律師會每年均會出版法律界名錄,其中包括處理婚姻訴訟的律師行目錄。閣下可於民政事務處各區諮詢服務中心,公共圖書館或香港律師會辦事處查閱該名錄。閣下亦可進入 "如何尋找律師?"以便尋找本地律師的聯絡資料。
b) 離婚 (申請離婚之程序和理由)
離婚和婚姻訴訟通常會在區域法院的家事法庭內由區域法院法官主審。
如個案牽涉的法律問題較為複雜,或涉及相當高價值的資產,任何一方均可申請將個案轉往高等法院審理。高等法院法官更富經驗,因此更加適合處理複雜的個案。
若干事項必須在高等法院展開法律程序,例如申請監護令 (將子女的管養權交給法庭)。有關監護令的詳情,請參閱 有關問答。
c) 離婚 (子女事宜)
一般而言,子女的管養權 (或撫養權)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離婚後獲得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須負責照顧有關子女的日常生活,並就其子女日常的福利事項作出決定。法庭亦可能會給予共同撫養權。
為了盡量讓子女有穩定的生活,一般的慣例是讓子女在其中一方家中居住,而定期探望另一方 (即另一方擁有子女的探視權),而探望安排可以在學校放假期間延長至數天甚至數星期。
在可行情況下,子女亦可以平均分配時間居住於雙親的不同居所中,但雙親應盡量就有關安排達成協議,以免花費更多金錢於法庭訴訟上。
如雙親希望有共同撫養權,並由雙方共同決定養育子女的一切重要事項,法庭在確定有關安排可行後,可作出此項判決。現今一般都鼓勵共同撫養,因為這樣是有利於雙親對子女負責,並且不會因婚姻破裂而終止責任。但大前提是無論撫養權授予那一方,雙方均需要有充分的協議和合作。
法庭會考慮甚麼因素,才會將子女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或雙方?
我的妻子要申請離婚,並計劃在排期審訊期間帶同我們唯一的女兒離開香港,我能否阻止她?
妻子拒絕見我,並且不讓我知道女兒身在何處,我應怎樣做?我如何能夠阻止我妻子奪去女兒?
父親或母親可否在獲得撫養權後,帶同有關子女離開香港?
自從我與丈夫於兩年前分居後,女兒經已和他一起居住,如我現在申請離婚,我獲判女兒撫養權的可能性有多大?
如何評定子女的贍養費?
法庭在評定子女的贍養費時,會考慮甚麼因素?
d) 離婚 (財務事宜)
在確定家庭總資產組合內可供分配的財產或資金 (包括股票、銀行儲蓄、儲蓄壽險保單或信託基金權益等)後,再需計算各項資產的大約價值。因此,訴訟各方必須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否則將由法庭決定。
然後法庭必須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在決定作出任何調整時,法庭將考慮下述所有因素:
e) 離婚 (婚姻居所)
法庭在授予其中一方使用或佔有婚姻居所(夫婦的主要居所)時,將會考慮甚麼因素?
在很大程度上,將視乎有關家庭的需求、經濟資源和所有涉及案件的其他因素而定。婚姻居所往往是雙方最有價值的資產,而居所性質亦是需要考慮的重大因素之一。
i. 租賃居所
其中一方 (通常是要照顧子女的一方)將仍然在居所居住,用以維持子女之生活現狀,由誰人繳付租金則視乎情況而定。如情況容許,或可選擇為雙方另覓住所。
ii. 由其中一方的僱主提供宿舍
如其中一方的僱主提供宿舍,另一方通常需於離婚後遷出。在此情況下,遷出的一方或可以向對方索取住所費用,這將成為他 / 她提出財務申索時的最重大需求之一。
iii. 雙方共同擁有居所
法庭有廣泛酌情權,如透過發出財產分配命令 轉讓居所業權予另一方; 或將有關居所出售,而套現之金額將透過支付整筆款額命令 給予其中一方。有關情況詳列如下:
出售
物業可以由雙方協議出售。出售所得金額可按相等或雙方協定數目攤分,或由法庭認為合理的百分比攤分。每一方的貢獻、需求和經濟負擔(例如為子女另覓住處或贖回按揭的需求) 將影響其應得金額。
轉讓
物業的擁有權可毫無保留地或在對方支付一筆款項後,由其中一方轉讓給另一方。假設子女會和妻子同住,在經濟上可行的情況下,法庭通常會將婚姻居所保留給妻子和子女而不是給丈夫,以維持子女現時的生活狀況。
如果法庭認為轉讓物業的價值超過妻子有權獲得的總額,那麼妻子可能要向丈夫支付一筆款額作為補償。如妻子不能作出所需補償,則物業仍可轉歸妻子名下,但丈夫仍可用類似按揭之形式保留他在物業的部分業權,他的權益可以按一筆款額或業權的某一百分比計算,而有關業權可於日後套現。
如雙方的資產不足以即時贖回婚姻居所的按揭,該按揭將會轉歸妻子名下,但事前必須取得該承按人(銀行)的批准。在此情況下,妻子將要負責按揭還款。如妻子沒有穩定收入,承按人可能要求丈夫為有關還款作出擔保。
聯名擁有
如其中一方打算在離婚後仍然在居所居住,而有關情況許可,例如子女在該處居住及雙方有充分資源,便可聯名保留該物業,並在指定之稍後日期出售。售出後所得金額將平均或按照協定數目攤分,或由法庭認為合理的百分比攤分。而在居所售出前,妻子(或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將獲授予獨有佔用權。
雙方均擁有居所的權益
在某些情況下,丈夫可保留原初的婚姻居所或替代物業的權益,等別是他仍繼續承擔有關按揭。
丈夫的權益可以透過聯名擁有權或透過類似按揭的押記文件加以保證。在後者的情況下,他的權益可以按一筆款額或業權的某一百分比計算。
不論在那一種情況下,雙方均需要就丈夫何時能夠套現物業權益之問題達成協議。通常是發生下列事件而導致這安排:
妻子去世、再婚或同居;
子女或最年幼的子女達到某指定年齡或完成其日間課程;或
雙方協議出售。
但如果丈夫立即需要資金,這類安排將不會對他有幫助。
妻子亦須注意,將來售出居所後,她須以所得金額及本身的財產自覓住所,如她所分獲的金額不足以購置另一物業,她便很難取得其他資金或按揭。
此外,每當雙方保留婚姻居所的權益,便可能會有潛在衝突,因此應盡量避免上述安排為佳。如不能避免的話,閣下應預早找出潛在問題,並為此類問題決定解決方法,例如關於支付物業之室內或室外修葺費用時,或可以按照雙方所佔業權的百分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