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基督徒女友的罪有多重?

2007-09-21 6:21 am
我有一個朋友,他是真心愛他女友的(基督徒);也很想跟她結婚。

他絞盡腦汁上了她的女友,偏偏他女友又是虔誠的基督徒,信守婚前不能有性行為這觀念。

我那男生的朋友有啥罪?罪重嗎?
更新1:

男的不是基督徒,但是是真心愛她的,並求婚多次。 絞盡腦汁不是指用和平的手段,甜言蜜語、曉以大義(灌輸)^^那女的性行為是健康的觀念等方法...讓那女的被說服啦。 若故事的結局是真的結婚,那男的今天的行為可有罪? 男生愛一個女生不是都想得到她嗎?

更新2:

更正:絞盡腦汁(不)是指用和平的手段,多打了一個不。

更新3:

為什麼會說是私慾呢?男的是真心的呀。 性愛不是自然且健康的嗎?不健康的是淫亂吧? 真心愛一個人會自然發生(性行為)好像蠻正常的,女生拘謹的理由並非不愛你,難道耶穌基督禁止女生吻男生?親密的行為不是自然的嗎?女生親男生,難道男生可以說女生在挑逗他嗎? 假設彼此都有白頭偕老這樣的信念,並再不久的將來會結婚,女方想晚點結婚的原因來自於感情以外的環境因素,婚約在他們來說是一張紙而已,這樣男的有罪嗎?

回答 (14)

2007-09-21 6:07 pm
✔ 最佳答案
唉...既然真心,又何來『絞盡腦汁上了他的女友』一說?難道真的無法等到結婚後嗎?
有罪、無罪,不是基督徒來替神審判。也並不是基督徒說無罪,在神眼中就能夠以有罪的為無罪視之。基督徒不是神,沒辦法替 神回答你如果婚前性行為之後有結婚的話,該算有罪或無罪之說。
但版主要知道,明知故犯這句話,你自己能容忍這樣的『明知故犯』行為到哪裡?對於女方來說,已經有遵守聖經上的教導,避開婚前性行為。然而男方極力的慫恿,美其名曉以大義(彼後2:18 他們說虛妄矜誇的大話,用肉身的情慾和邪淫的事引誘那些剛才脫離妄行的人。),實際上只不過為了佔有對方而開出的空頭支票。這樣的情況下,女方還去聽從男方的話,那豈不是明知故犯?若有人在版主的管轄之下,犯了這種明知故犯的事情,版主如何處理呢?
講嚴重點,可以用這經文來警告:來6:6 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因為他們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 輕描淡寫的,可以用這個約翰福音八:1-11的故事來說明。問題是,你如何知道神會怎麼審判?審判的權柄在於神,不在於人。
你那男生的朋友如何能保證有了性關係之後『肯定』會娶那位女生? 萬一剛完事出門被車撞死呢? 萬一雙方父母看不順眼而阻擾呢? 萬一過了一、兩個月移情別戀呢? 誰能夠保證這些事情不會發生? 我們連自己下一秒鐘會遇到什麼事情都不知道,又如何能保證發生性關係之後,會娶對方呢?
加6:8 順著情慾撒種的,必從情慾收敗壞;順著聖靈撒種的,必從聖靈收永生。
既然真心『愛』對方,為何不懂得尊重對方的想法?求婚多次,就代表真心愛對方嗎?說不定是為了得到對方肉體而出此下策也不一定?不然,又何苦絞盡腦汁如何讓女友與他發生性關係呢?
愛是不做害羞的事,難道沒有聽過嗎?
林前13:4-8 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愛是不嫉妒;愛是不自誇,不張狂,不做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處,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愛是永不止息。
愛一個女生,若只想得到他。那只是出於『眼目的情慾、肉體的情慾』而已。能說是真愛嗎?那為何不能保護對方呢?難道需要先發生過性關係之後,才能對外宣示主權?
剩下的 debroah網友與 Why網友 已經補充得很好了,就不多說了。另外,不在乎了網友的回答基本上是曲解聖經的話語。
林前6:18-20 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什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
盼版主能夠規勸你那位男性朋友並給予那位女性多點支持與鼓勵。
加5:13 弟兄們,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
願神賜福你

2007-09-21 14:03:02 補充:
真心愛一個人會自然發生性行為好像滿正常?
那我想請問一下版主:愛,是明知會此舉會傷害對方,但仍要去做嗎?
如果版主愛父母,那發生性關係也是如同版主口裡『好像』滿正常的嗎?如果版主否認,那是否版主並非真心愛父母呢?那撇開父母,版主的兄弟姊妹呢?版主因為真心愛他們,所以自然發生性關係是理所當然?可視為正常?如果不是,版主是否並非真心愛家人呢?

2007-09-21 14:03:06 補充:
難道就因為對方不是你的家人,所以你可以用各種理由假借『愛』對方而發生性關係嗎?這樣叫做正常?版主找的理由真的很牽強。
結婚不是單單那張紙,結婚充滿著對彼此的信賴、扶持、和從神而來的祝福。如果對他們來說,『婚約』只不過是一張紙,那版主口裡的『真心』也不過是虛情假意罷了。
就像我說的,明天會如何,沒人知道。你如何能確定你明天還繼續活著?你如何確定明天你還繼續愛這個人?
哪間保險公司敢去給客戶投保『愛情』?
就因為每個人都知道,這是無法掛保證的東西。不然世界上,不會有那些分手的失戀人,不是嗎?

2007-09-21 14:09:33 補充:
誰能確保發生性關係後,對方願意履行婚約?
誰能保證下個男人不會介意女方的第一次給了別的男人?

很多人為了一逞獸慾,而迷姦、強姦婦女,難道在脫去衣服前告知一聲:我會娶你的。這樣就可以免責嗎?或許事後旁邊放著一張結婚證書,逼對方蓋印,這樣就可以免責嗎?然後事後在去申請離婚。

愛,是站在對方角度替對方著想。不是因為自己性慾難耐,而打算用巧言說服對方。這樣的行為,和誘姦對方有何分別呢?只不過一個做的露骨,另一個做的不是那麼露骨;一個是對方認識,而另一個是對方不認識罷了。

2007-09-21 14:17:22 補充:
性愛在正常的關係下(夫妻關係)是正常的。而非夫妻關係下發生性行為,就是不正常的。是不健康,屬於淫亂。

如果說,我今天已婚,看到美麗女子而跟對方開始交往。然後發生性關係。這樣也算正常嗎?也算健康嗎?
或說,今天我未婚,看到每一個美麗女子,我都去跟對方交往,跟對方發生關係。這樣,也算正常健康嗎?

版主的似是而非的觀念似乎有必要矯正一下。

2007-09-21 14:21:19 補充:
何況,男生會開始想盡辦法苦勸歹勸要跟女友發生性關係。這已經說明了他志在得到對方肉體罷了。這豈不是屬於私慾嗎?

中國人不常有一句話嗎?發乎情,止乎禮。
盼版主深思。
2013-09-13 10:48 pm
女朋友放不開就買.春藥讓她發浪!
性冷感嗎?讓妳馬上變蕩婦!!!
你還在等什麼?快來本站

http://17known.com
2011-08-11 9:43 am
聖經只說行淫的得罪自己的身子..
並未說婚前性行為得罪自己的身子
所以才會有005的申命記的內容
若申命記的內容是錯的
那必然全部申命記是偽造的內容
應要求教廷將申命記內容完全刪除毀去才是
2007-09-22 6:00 pm
女方基督徒發生婚前性行為是有罪的,但若對方未婚,還可趕快結婚補救,若結婚後男方又劈腿,那女方可以跟他離婚,不算有罪。

而非基督徒男方,若死不信基督,當然無法保證不變心,因連信的也有變心的,何況不信的。不信的當然只是一個罪人,不適用對基督徒的審判,但神的審判還是逃不了,只是按其他標準。

不過,神是沒有漏洞可鑽的,若想做盡想做的壞事再來信耶穌得赦罪,這種人的敬虔是污損的,會變成這樣:[太 7:21]「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22]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嗎?』
[23]我就明明的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

另外,殺頭的生意有人做,所以許多名義上是基督徒的,也會作違背聖經的事,去犯姦淫罪。不是有人做的事,就可以是無罪的事。這是[知識]+正解網友的錯誤認識。
2007-09-21 10:26 pm
若是真正愛女朋友
就不會希望她在性方面讓步
還絞盡腦汁的說服她咧~~

我看到的就是
其實這個男的根本不尊重她
遑論愛她了

2007-09-22 21:27:23 補充:
只把婚約當作一張紙?
那這樣乾脆不要結婚算了
結婚好麻煩的
如果只是為了一張紙 那乾脆不要結婚算了

婚約的價值在於
它是一種承諾
承諾會跟對方一生一世在一起
若沒有了承諾
那的確
婚約就真的只是一張紙罷了

離婚率高的今天
已經很少人會去重視婚約中的承諾到底是什麼意思了
2007-09-21 6:05 pm
罪是有罪
但是假如可以停止
並真心的去祈求上帝的原諒
認錯悔改
相信神還是會展開雙手的
既然是真心相愛到這種程度
那就結婚
都已經可以這樣了
我想結婚是沒問題了
我也曾經如此
不過現在我專一愛她
她也是如此
說好在多久後會結婚
我也再也沒有跟他發生那關系
因為說好要留到結婚後了
我想神這樣的戒命也是為了保護神所愛的人們
那個男的也去信基督教巴
因為靠人不能制止這慾望
靠神神可以幫助我們
參考: 自己的經驗
2007-09-21 5:38 pm
「偷常禁果」(婚前性行為)的結果是:那一輩子揮之不去的「罪疚感」(我指的是女方),就算他求上帝的赦免而上帝也赦免他了,但是他心裏的罪惡感與壓力會跟隨著他許久。

姑且不論「罪」的問題,因為基督徒都知道婚前性行為不但得罪神也得罪自己的身子(參考經文: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什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 哥林多前書6章18節)

再者,男方這麼肯定要娶女方嗎?女方確定他是上帝為她預備的終身伴侶嗎?若不是,將來女方要另嫁他人,就算男方不在乎她不是處女,她自己內心也逃不過那深深的罪疚感(因為明知不能行卻還是行了)。要是男方在意她是不是處女,那問題就更糟了!

上帝要我們不要婚前性行為是為了保護我們。
祂是聖潔公義的上帝,所以絕不會讓我們放縱情慾、任意妄為,
許多人認為現在婚前性行為是很正常的,那是普世錯誤的價值觀深深影響現在的年輕人。

男方因為沒有信主,所以不管他有沒有婚前性行為在上帝眼中
他是一個「罪人」(雖然上帝也為他預備一份救恩)。

男生愛一個女生不是都想得到她嗎?
回答您:男生愛女生就是想得到她,那麼這樣的愛未免太膚淺了!該是說他只想得到她的身體吧!
男生若是真的珍惜一個女生就不會任意要她獻出自己的身體來,
因為他知道貞潔對女生來說是多麼重要的!除非那個女生自己也不珍惜(那就沒話說了)。

2007-09-21 12:40:10 補充:
「為什麼會說是私慾呢?男的是真心的呀。」
回答您:真心就不是私慾嗎?為了想滿足性的慾望而去要求女生給他,這樣不叫私慾叫甚麼呢?~"~

「性愛不是自然且健康的嗎?不健康的是淫亂吧?」
沒錯啊!上帝所設立的婚姻裏,性是自然且健康的!
淫亂世不健康的您說的也對,那請問您,照著您的想法,如果這個男的他現在跟這個女的發生關係,將來要是再愛上別的女生然後跟他發生關係,這樣不算淫亂是嗎?(不知道您的淫亂標準在哪?)

2007-09-21 12:40:24 補充:
「真心愛一個人會自然發生(性行為)好像蠻正常的,女生拘謹的理由並非不愛你,難道耶穌基督禁止女生吻男生?親密的行為不是自然的嗎?女生親男生,難道男生可以說女生在挑逗他嗎?」
回答您:耶穌基督沒有規定女生不能吻男生,但是您要知道單單親吻還單純,可是他們已經發生性關係了呀@"@!

2007-09-21 12:40:32 補充:
「假設彼此都有白頭偕老這樣的信念,並再不久的將來會結婚,女方想晚點結婚的原因來自於感情以外的環境因素,婚約在他們來說是一張紙而已,這樣男的有罪嗎? 」
回答您:不知道您問的男的有沒有罪是「法律上的罪」還是「屬靈上的罪」呢?
剛剛已經稍稍回答過您,男的沒有信耶穌,在上帝眼裡不管他作了甚麼都只是個「罪人」,不過只要他願意來到上帝面前謙卑自己,接受耶穌成為他個人生命的主,那麼他的一切過犯必得赦免!(以後不能任意妄為、故意犯罪就是了)
2007-09-21 10:22 am
這裡是宗教區不是法律區

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發問,我就用聖靈啟程的聖經告訴你
他絞盡腦汁上了她的女友,
在基督教教義中基本上是沒有罪的!

申命記有說到
22:28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他與他行淫、被人看見、
22:29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他為妻、終身不可休他。




真羨慕基督教有這條誡命!
2007-09-21 10:11 am
愛就是愛
不一定要建立在性上面~
2007-09-21 8:06 am
我很討厭「上」這個動詞!
如果我的理解沒錯的話,男生用這個字的時候都有貶抑女生的意思!
如果這個男生真心愛這個女生的話,是不應該用這個字的。
2007-09-21 7:13 am
私欲 ”他絞盡腦汁上了她的女友”

只想到自己的私欲

要不要 吃 ”味憎湯加貢丸 蚵仔煎加蛋不加蚵仔” 消消火

2007-09-21 17:26:31 補充:
”婚約在他們來說是一張紙而已”

哥林多前7:4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他們不是夫妻 男人怎麼可以主張那女人的身體

就算男人得到了女人的身體 那男人不是她丈夫 豈不是叫那女人成了”淫婦”

”真心愛一個人會自然發生(性行為)好像蠻正常的”
這不是基督徒的想法 是你的想法 這就是”淫亂”

哥林多前6:18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甚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

”婚契”妳當它是一張紙 卻是給對方的保障家庭的根基

如果你的床上有其中男人睡過 你要不要有個家庭的保障

請你和女朋友 找時間和牧師 婚前面談
2007-09-21 6:59 am
真愛包含尊重對方,體貼對方,我覺得這位男士實不足取!為了自己的私欲,竟想盡方法奪去女友不願失去的貞操,完全不考慮他的女友可能因此深陷痛苦與罪惡感中。即便將來進入婚姻,他對她的傷害還是可能對很多方面造成負面影響,這實在不是愛的表現!


從法律角度來說,如果女方未滿十六歲或非自願,則犯了妨害性自主罪,是觸犯很重的刑法罪,女方可提出告訴。而且,現在這已經不是告訴乃論罪了!任何人知道的人都可提出告訴!

您自己到這網址慢慢看吧,我只列了第221、222條
(其中所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就是前面說的幾項,沒得逞也有罪,要處罰!)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C0000001&LCC=2&LCNO=221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7-09-21 17:57:49 補充:
debroah 與 kukka 網友回答得非常好啊!我說是為了私欲,是因為只想滿足自己,沒有設身處地為女方著想。既然說愛,這是最重要的,愛不是只滿足自己,而是要替對方著想,要為對方好才叫愛。真愛要等待,要等合法結婚後!您也許覺得是真心愛,但是您所懂得的愛,實在是不太成熟的愛。期盼以後不要再如此了!

直到如今,您仍擔心「自己」有沒有罪,而完全沒想到「她」──她如今是在何等深的罪咎感痛苦中啊!這可能一輩子都成為她的遺憾與陰影!

2007-09-21 18:12:57 補充:
若才剛發生,看來不來得及去補作預防懷孕的措施,免得問題擴大!因為如果真懷孕,怎麼辦?根本還沒預備好結婚生子,雙方家長知道怎麼辦?基督徒不墮胎的,因為這是殺人!根本完全沒有想到可能有什麼後果!

基督徒弟兄姊妹啊,交往謹慎哪!價值觀差太多的真的最好連進一步交往都免了,省得浪費光陰,一失足成千古恨。像前一陣子的問題,論及婚嫁了才知道對方家長要求要是基督徒才行,不是太晚了點嗎?

2007-09-21 18:22:40 補充:
犯了罪後即使認罪悔改,仍要承受許多罪帶來的影響與後果的。

2007-09-21 21:59:00 補充:
請問您有問過她對婚姻的看法嗎?您們交往時心靈的溝通需要再加強,少一點進行肉體的接觸,因為連對婚姻的期待都還差異很大!女孩若知道您說婚約只是一張紙,可能不會嫁給您囉,根本把婚姻當兒戲啊!婚姻在神眼中是非常神聖的約定,即使在人的世界中,也是有法律效率的。婚約外的性行為,即使是人,都認為是有罪的,更何況是神呢?

女孩重視貞操,經此事之後,搞不好判若兩人,內心之罪咎感也會成為極大壓力,很難不被家人或好友發現或知道的。更何況無所不知、又聖潔恨罪的神!勸您仔細反省一下,誠心誠意向她道歉悔改!若需面對家長責難,甚至控訴,也勇敢面對,不要逃避。
參考: 中華民國刑法
2007-09-21 6:35 am
基督徒有基本的十誡,其中一條為不可姦淫,主耶穌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五:27,28)所以不僅要禁制淫行,更應該摒絕淫念,這必須靠聖靈潔淨內心。

所以,請別再試探他女友了,這種罪一旦犯了,神不但不喜悅,有一就有二,有二就有三,請停止性的渴望吧。

2007-09-20 22:39:01 補充:
我還想補充一點,如果你朋友不信教,那我用另一個世人的觀點來敘述,你朋友既然真的很愛他女友,這種真愛應該是受得起任何磨練的才是,他真心愛一個女孩時,怎會做出讓她為難的舉動呢? 這有點矛盾喔! 真心的愛是不計較付出的,不是嗎? 既然兩人都有彼此相許的願景,那為何就不堅守呢?讓彼此性愛的第一次,能更加的完美呢?
參考: 經驗
2007-09-21 6:27 am
以現在的社會來說,性行為大家好像已經看為很普遍了,但是對於基督教來說,婚前性行為是一種罪,基本上不管信仰那一個宗教,對於婚前性行為來說都是不被允許的,而且婚前性行為的後果也很嚴重,如果不小心懷孕的話又很難處理,既然女朋友是基督徒的話,那她也有罪,因為她知道不能婚前性行為,她又這麼做了,但那是明知故犯,對於每個人來說每個人都有罪,所以也請一起來信靠耶穌,向耶穌認罪悔改,並且不要再犯,這樣神就會饒恕了,因為耶穌是慈悲和憐憫的神,為了所有人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所以只要自己知錯認罪悔改,耶穌就會大發慈心,饒恕所有人了。


收錄日期: 2021-04-27 13: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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