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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與我
性別歧視條例
問:
甚麼是《性別歧視條例》?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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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條例》是1995年通過的反歧視法例。根據本條例規定,基於性別、婚姻狀況及懷孕的歧視,以及性騷擾都屬違法。條例保障範圍適用於七個不同範疇。本條例同時保障男性和女性。
《性別歧視條例》亦規定設立平等機會委員會,致力消除歧視及騷擾,推動男女之間的平等機會。
問:
這條例對我有何保障?
答:
在下列範疇你受到法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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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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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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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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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
參與會社
-
政府的活動
問:
《性別歧視條例》是否適用於全港的僱主?
答:
除非僱員是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否則,《性別歧視條例》適用於全港的僱主。
《性別歧視條例》所指的違法行為
問:
甚麼是歧視?
答:
歧視分為兩種 - 直接歧視及間接歧視。
直接歧視是指任何人與另一個不同性別、不同婚姻狀況或沒有懷孕的人比較,該人得到較差的待遇。例如,僱主因為想聘用另一性別的人而不聘用你,便是性別歧視。又例如你是單身的懷孕人士,而僱主對你說分娩福利只是給予合法結婚的人士,便屬婚姻狀況歧視。或僱主在你放完分娩假後把你解僱,這就是懷孕歧視。
間接歧視是指向所有人一律施以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並無充分理由需要加上該等條件或要求,而這樣做亦對某性別、婚姻狀況的人及懷孕人士不利。例如,你因懷孕而不能超時工作,你的僱主因此懲罰你。假如僱主不能提出充分理由證明需要超時工作,他的做法便屬間接歧視。
問:
僱主可否因為我的性別而不錄用我?
答:
僱主如基於求職者或僱員的性別而歧視他/她,即屬違法。不過,如果性別是該項工作的「真正的職業資格」,即該項工作只限由男性或女性擔任,則僱主的歧視行為便不違法。這與某些僱主認為男性不宜當文員,或女性不宜做經理的想法大相逕庭。「真正的職業資格」必須證明有關工作具備需要由某一性別人士擔任某項工作的理由。例如,護老院想聘請女看護,為女住客提供細微的照顧。
問:
「真正的職業資格」是否會自動成為例外情況?
答:
不會。「真正的職業資格」並不會自動成為性別歧視的例外情況。僱主必須證明「真正的職業資格」對有關工作是絕對必要的。
問:
僱主可否因求職者懷孕而不予錄用?
答:
僱主基於求職者懷孕而歧視她,便屬違法。假如某懷孕婦女是最合適的人選,僱主便應加以聘用。不過,假如有關職位是臨時性質,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那麼僱主不聘用懷孕婦女亦算合理。
問:
教育機構或服務提供者可否基於我的性別、懷孕或婚姻狀況而拒絕為我提供服務或設施?
答:
服務提供者基於性別、懷孕或婚姻狀況而拒絕為任何人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便屬違法。教育機構基於上述原因而拒絕取錄或開除學生,也屬違法。
問:
甚麼是性騷擾?
答:
性騷擾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指任何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嚇性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或行徑。
第二類是指工作環境中充斥涉及性的行為、言語或圖片,使你難以安然地工作。這稱為「具有敵意的工作環境」。
問:
甚麼是懷孕歧視?
答:
下列行為可視為懷孕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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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拒絕聘請懷孕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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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把懷孕婦女解僱、或調派到較低薪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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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於婦女放完產假恢復上班時把她解僱。
問:
甚麼是婚姻狀況歧視?
答:
婚姻狀況歧視是指對婚姻狀況有特定的要求。例如,業主只肯把物業租予已婚人士。又例如僱主給予單身、已婚或離婚人士不同的福利條件。
問:
假如我的朋友或同事作出投訴,我因協助他們作證或提供資料而受到惡劣的對待,平等機會委員會可以幫我嗎?
答:
可以的。假如你為了幫助投訴人而受到惡劣的對待,你可以「使人受害」的理由提出投訴。如遇這種情況,你將受到法律的保障,應立即通知為你朋友或同事處理投訴的人。
問:
《性別歧視條例》適用於政府嗎?
答:
適用的。《性別歧視條例》的條文適用於政府。不過,有些範圍卻不受條例的監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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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出入境條例有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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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及離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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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遵守其他現存的法定條文而作的行為。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
問:
假如我感到受歧視,應怎樣做?
答:
你可以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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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訴與工作有關,可以向你所屬機構的管理層作出投訴,或向職員會或所屬的工會尋求其他形式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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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訴與提供貨品、服務、設施或教育機構等方面有關,你可以向有關的提供者作出投訴或要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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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
-
將個案交由法庭處理。
事件發生後,你應盡快在記憶猶新時把經過記錄下來。在日後你要作出投訴或採取法律行動時,這些資料會幫助你記起事件的細節。
問:
我怎樣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投訴?如我作出投訴,究竟會怎樣?
答:
你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投訴。你可以親自或委托代表書寫投訴信。
委員會在接獲投訴後,首先會作出調查,然後決定是否終止調查,還是展開調解工作。
問:
可以集體作出單項投訴嗎?
答:
可以。不論以個人、一群人或任何團體的名義都可以提出投訴。
問:
我可以做受屈人士的代表嗎?
答:
可以,你可以代表受屈人士。但代表投訴人必須証明他/她得到受屈人士的授權,向委員會作出投訴。如你未得授權,你也可以把事件告知委員會。委員會聽完你的陳述後,可以對事件作出獨立調查。
問:
如我想投訴,要提供甚麼資料?
答:
你需以書面形式作出投訴,並提供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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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詳情及有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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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個人資料(姓名、聯絡資料、性別、懷孕情況,或婚姻狀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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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稱及聯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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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受歧視、性騷擾或使人受害的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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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因受歧視而蒙受的任何不利或情緒困擾等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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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擊證人的資料;
假如你在書寫投訴上有困難,委員會職員可以協助你。
調查及調解
問:
委員會怎樣對投訴作出調查?
答:
法例規定委員會要對投訴進行調查,委員會會把投訴人的指稱交與答辯人作出回應。委員會亦會把答辯人的回應告訴投訴人。委員會會為証人錄取證供,和收集有關資料,然後決定是否終止調查,還是進行調解。調查階段所得的一切資料均絕對保密,但有可能在法庭審訊時使用。
問:
委員會在甚麼情況下會對我的投訴終止調查?
答:
委員會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決定不對投訴進行調查或終止對投訴繼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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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訴的作為並非《性別歧視條例》下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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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屈人士不願調查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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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發生已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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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投訴不應以代表申訴人的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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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屬瑣碎無聊、無理取鬧、基於錯誤理解或缺乏實質。
問:
如我感到受歧視,作出投訴是否有時限?
答:
如你想向委員會投訴,便需要在事件發生的十二個月內採取行動。如你決定到區域法院採取法律行動,則需在事件發生二十四個月內採取行動。
問:
平等機會委員會怎樣處理調解個案?
答:
調解人員會協助雙方瞭解導致投訴的問題所在,認清協議要點和協商解決投訴。法例規定委員會要就投訴作出調查,並致力透過調解達致和解。調解是出於自願的,調解人員不會成為任何一方的支持者,只會幫助解決問題。和解方式各有不同,包括書面道歉、金錢賠償、制定平等機會政策等。和解協議如合約一樣,具有法律約束力。欲知更多資料,請翻閱委員會有關調解的小冊子。
問:
如調解失敗,委員會可為我提供什麼協助?
答:
如投訴無法透過調解解決,你可向委員會申請法律協助,把個案交予法庭處理。法律協助可以是給予你法律意見、或由委員會的律師作你的法律代表,或在外延聘律師作法律代表,或其他任何委員會認為合適的協助方式。委員會屬下的專責小組負責審批所有申請。
問:
我可以不透過委員會,自行到法院提出訴訟嗎?
答:
可以,任何人都可以不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直接到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程序。
如欲索取更多資料,請聯絡:
平等機會委員會
香港太古城太古灣道14號太古城中心三座19樓
電話:2511 8211
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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