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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欠政府罰款, 將會接到不繳罰款手令, 如巳接到5張或以上的手令, 才不准出境; 另外新考車牌是不會有影響, 如是停牌, 只是叫你的家人不要接信(在信上寫無此人)。
你亦可以以監禁代替罰款。
下面是新聞所講述:
欠繳五次罰款將被限制離境 (12:21)
審計署報告發現,市民累積拖欠法庭罰款總額高達9260萬,但執法機構經常未能及時或有效追收罰款。報告列舉事例,指有公司拖欠違例泊車罰款2.8萬元,當局超過2年後才出手追數,但公司早已結業﹔亦有欠款人4年內8次成功以空頭支票交罰款,涉嫌欺騙運輸署﹔還有236名長期拖欠罰款的市民,至少5次避過法庭授權的拘捕手令,逍遙法外。
2007年5月16日
政務司長長許仕仁說,為解決持續欠款問題,入境處會根據資料,阻截欠交五次罰款的人出入境。
自本年一月起,司法機構政務處為9個使用其「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的部門提供季度報告,以協助部門追收罰款。措於包括向入境事務處提供資料,讓入境處可以自本年四月十五日起,把接獲5張或以上不繳付罰款手令的欠款人列入其監察名單,並在管制站阻截他們,以便警方採取行動。
另外,警方及有關部門會調低發出財物扣押令和不繳付罰款手令的下限,以便能更迅速地向欠款人採取行動。舉例來說,就違例行車罪行申請不繳付罰款手令的現行1500元下限會取消,而就違例泊車事項申請財物扣押令的下限,則會由現時的5萬元調低至5000元。
許仕仁表示,待運輸署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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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及駕駛執照綜合資料電腦系統」於今年八月全面完成提升至第四代後,就進行所須修改,以便落實有關改動。司法機構政務處亦已訂定執達主任嘗試執行財物扣押令的目標時間。如有關部門未能在指定期限提供更多有關欠款人的資料,司法機構政務處會提醒有關的檢控部門,盡快提供有關欠款人的資料,以便執達主任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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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條例
裁判官條例 - SECT 101A 因不繳付罰款而發出傳票或手令
(1) 凡裁判官根據任何成文法則判處任何人罰款, 而罰款沒有立即獲得繳付, 或 沒有獲得以准許或 指示的 方式繳付,
則在 不抵觸該成文法則的 條文下, 裁判官可─
(a) 向該人發出傳票, 傳召該人到一名裁判官席前, 而如該人不遵照傳票規定到裁判官席前,
則可發出手令將該人拘捕; 或 (見表格28)
(b) 先行發出手令將該人拘捕。 (見表格29)
(2) 在 該人由於根據第(1)款發出的 傳票或 手令而到裁判官席前時, 裁判官可按照第68條訂定的
刑期表將該人押交監獄一段時間︰ (見表格 60) 但─
(a) 如判處罰款所根據的 成文法則除規定罰款外, 尚規定一段監禁期, 或 規定一段監禁期以代替罰款,
則根據第68條判處的 監禁期, 不得超過該段監 禁期;
(b) 根據第41條已獲寬限時間繳付罰款或 已獲指示分期繳付罰款的 人如不繳付罰款, 則─
(i) 除非裁判官首先當面查訊該人的 經濟能力, 否則不得因此發出拘押監獄令; 及 (見表格62)
(ii) 裁判官於查訊後如認為適當, 可作出命令延長所寬限的 繳付罰款時間, 或 更改一名裁判官先前指示繳付的
分期付款每期款額或 分期付款時間, 以 代替發出拘押監獄令。 (由1966年第32號第4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