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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可分為兩大類:
一、 活體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二)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在此所稱之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
問:哪些器官、組織可捐贈?
答: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移植之器官類目包括下列項目:
一、泌尿系統之腎臟。
二、消化系統之肝臟、胰臟。
三、心臟血管系統之心臟。
四、呼吸系統之肺臟。
五、骨骼肌肉系統之骨骼。
六、造血系統之骨髓。
七、感官系統之眼角膜。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類目。
問:如果我想要捐贈部分肝臟給親屬,該如何進行捐贈呢?
答:您可以向您親屬就醫的醫院表達您要捐贈之意願,該醫院將會請您填具相關資料,並為您進行心理、社會及醫學評估,並將彙整活體肝臟移植作業所需文件送交本中心,本中心將盡快完成審議作業,通過審查後,才能施行移植手術。
問:如果我想要捐贈器官,該向何單位或何人洽詢呢?
答:1.可以簽署器官捐贈卡,並隨身攜帶。目前器官捐贈卡是由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發給,可洽詢0800-091-066索取或上網簽署(
www.organ.org.tw)。如果您有捐贈意願,平時就可與你的家人、同事、朋友表達你的意願或討論你的想法。
2.您可以向您就醫的醫院表達您要捐贈之意願,醫院將會尊重你的意願及取得您的家屬同意或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後,方能進行器官捐贈。
問:如果我簽了器官捐贈卡,就一定要捐贈器官嗎?
答:在醫師判定死亡及腦死的狀況下,得以施行器官捐贈。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中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需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1.本人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2.捐贈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者。
3. 捐贈器官之意願,經二位以上醫師書面證明者。
符合上述情況之一者,移植醫師始得進行器官摘取。
第1項及第2項之書面同意,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提及得填具器官捐贈卡方式為之。
問:如果我就醫前便已表達了器官捐贈的意願,萬一我在醫院就醫時,是否會影響醫療人員對我的照顧品質?
答:如果您生病或受傷,醫療團隊會將您列為優先拯救之生命。只有在所有拯救您生命之方式都失敗、被宣告死亡之後,才會被提出器官捐贈的問題。醫療人員對您之照顧品質將不會受到影響。
問:如果我捐贈了器官,我的身體外型是否會遭破壞而不美觀?是否能進行一般的喪葬儀式?
答:器官摘除時是以外科手術的技術標準進行,手術後會縫合並盡量維護外觀正常。
問:我捐出器官後,我的家人可以收取費用嗎?
答:依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器官捐贈是無償的,因此捐贈者家屬不能收受器官捐贈的費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捐贈器官之死者親屬,得酌予補助喪葬費。依據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第二條規定,捐贈眼角膜者,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捐贈眼角膜以外之器官或捐贈多重器官者,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問:捐贈器官與受贈者之配對如何進行?
答:登錄中心已建置有等待移植者名單及捐贈者名單之資料庫,登錄系統將依照衛生署公告之分配原則及移植標準進行配對,包括血型、疾病嚴重度、地區分配、等候時間等因素,建立優先順序,盡快讓等待移植醫院瞭解配對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