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 - 一年死約後要搬走

2007-09-18 12:24 am
2006年七月簽了兩年租約, 一年生一年死 , 業主在一年死約後便以自住為理由要我搬走, 如雙方在合約上沒有特別列明, 業主可否這樣做?

又, 如事實是他收樓後以更高租金租給其他人, 他是否犯法?

回答 (3)

2007-09-18 7:37 pm
✔ 最佳答案
Yes, the lessor can do so for whatever reason.

Please refer to EAA website for details.

http://www.eaa.org.hk/consumers/doc/tenancy.pdf
http://www.eaa.org.hk/publications/ch_pub_hk_domestic_tenancy.htm
2007-09-18 1:56 am
你個業主沒錯的,因為一年死約都過左,大家有一個月通知期,你有權一個月通知佢你要搬,佢亦有權比一個月時間要你搬,大家都無范法.你個業主比左時間你搬,你搬左之後,佢間屋要來做乜都唔關你事.自住或租比人你都無符.你唔係香港第一個受害者,我老細都係禁樣對佢個租客.如果你個業主通知左你,要你搬,你都係節哀順變,另找靚屋啦.
參考: 祝你好運
2007-09-18 1:44 am
過左一年死約, 雙方都有權一個月通知就走. 雙方都唔需要解釋的. 政府亦都唔會理. 正如如果你住夠一年, 第13個月想搬 lak. 業主都唔可以阻你 ka. 呢 D 係合約精神. 如果個業主真係唔係自住, 而係貴 D 租比第2個. 咁你都奈佢唔何 ka. 只不過係個業主衰 lor.


收錄日期: 2021-04-13 14:41:0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917000051KK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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