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入屋行竊和小偷是否犯一罪?他是香港法律第幾條?

2007-09-16 10:46 pm
請問入屋行竊和小偷是否犯一罪?他是香港法律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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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2007-09-19 3:4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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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入屋行竊和小偷是否犯一罪?

入屋行竊和小偷是犯盜竊罪 (theft)

他是香港法律第幾條?

盜竊罪是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所禁止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高可判處監禁10年。

簡單來說,盜竊罪是指被告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並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挪佔的目的是無關重要,挪佔行為亦並不一定令被告人本身得益才可以入罪。

盜竊罪中對「財產」的定義非常廣闊,包括金錢、土地及非土地的有形財產 (tangible property),以及據法財產 (choses in action) 和 無形資產 (intangible property)。 所謂據法權產是指受害人一種以法律上可以取得資產的權利。例如存戶把金錢存入銀行戶口,則銀行成為該存戶的債務人,而存戶則擁有以債權人身份向銀行取回存款及利息的法律權利,該項存款則是存戶的「據法權產」。

盜竊罪的犯罪意圖是被告人「不誠實地永久剝奪受害人的財產」。因此,假如被告人是「暫借」受害人的財產,而將來再歸還就不算盜竊罪。但有一點需要注意,就是如果被告人在「暫借」的期間對受害人的財產的處置方式,是有如被告人自己的財產一般並不顧受害人的權利,則仍會構成「永久剝奪」的犯罪意圖。

香港法例 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
第2條 《盜竊罪的基本定義》
第(1)款 -
「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竊賊”(thief) 及“偷竊”(steal) 亦須據此解釋。」

第(2)款 -
「作出挪佔的目的不論是為了獲益,或是為了該竊賊本身的利益,均屬無關重要。」

香港法例 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
第(1)款 -
「“財產”(property) 包括金錢及所有其他土地及非土地財產,亦包括據法權產及其他無形財產。」

香港法例 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
第7條 《“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 (With the intention of permanently depriving the other of it)》
第(1)款 -
「任何人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雖無意使該另一人永久地失去該東西,但如他不顧該另一人的權利而意圖將該東西視為自己的東西處置,則仍須視為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而且,如該財產是借入或借出的,而借入或借出的期間及情況相等於將該財產徹底取走或處置,如果是並僅如果是如此,則如此借入或借出該財產,亦可相當於不顧另一人的權利而將該財產視為自己的財產處置。」

香港法例 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
第9條 《盜竊罪》
「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2007-09-19 5:27 am
兩者都會觸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下的某些刑事罪行, 其中入屋行竊涉及的罪行比小偷多.
1. 入屋行竊和小偷兩者都可能觸犯的罪行:
《盜竊罪條例》第9條 - 盜竊罪 (Theft):
「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盜竊罪的定義在條例第2條, 定義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條例第3至第7條詳細解釋定義中各字眼的涵義. 注意盜竊罪必須涉及「挪佔」的行為, 若入屋而沒有偷走任何東西便沒有「挪佔」的行為, 不會觸犯盜竊罪.
若盜竊時涉及武力, 可能同時觸犯《盜竊罪條例》第10條 - 搶劫罪 (Robbery):
「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犯搶劫罪。」
2. 只有入屋行竊有可能觸犯的罪行:
除上述罪行, 入屋行竊會同時觸犯《盜竊罪條例》第11條下的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即常說的入屋爆竊). 條例第11(1)及11(2)條定明:
「(1) 任何人如作出下列事項,即屬犯入屋犯法罪─
(a) 作為侵入者進入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意圖犯第(2)款所述的任何罪行;或
(b) 作為侵入者在進入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後,偷竊或企圖偷竊在該建築物或其部分內的任何東西,或使或企圖使在該處的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2) 第(1)(a)款所提述的罪行是─
(a) 偷竊在該建築物或其部分內的任何東西;
(b) 使在該處的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強姦在該處的婦女;及
(c) 非法損壞該建築物或其內的任何東西。」
注意入屋犯法罪不只包括偷竊, 傷害他人身體及損壞物品等行為亦包括在內. 而且只要犯人入屋時有觸犯有關罪行的意圖已可定罪.
另外, 如果入屋行竊時攜帶武器, 會同時觸犯《盜竊罪條例》第12條 - 嚴重入屋犯法罪 (Aggravated burglary).《盜竊罪條例》第12(1)條定明:
「如任何人在犯入屋犯法罪時攜帶任何火器或仿製火器,任何攻擊性武器,或任何炸藥,即屬犯嚴重入屋犯法罪。」

收錄日期: 2021-04-24 08: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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