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咩野叫補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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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地價 是地產發展項目常見的名詞。
它是一塊土地原先價值與現在價值之差額,土地使用者付給土地最終業主的補賞金額。 補地價常見於「舊區重建補地價」、居屋補地價、丁屋補地價等之時候發生。
《房屋條例》
★ 房屋委員會出售土地 (第17A條)
房屋委員會除將政府興建公共屋村出租外(即廉租屋),可將某部分土地根據某些計劃出售,此乃「居者有其屋」計劃。
房屋委員會有權決定購買該等可供出售的土地權益人士的購買資格。
★ 出售土地的特別條款 (第17AA條)
正因為房委會在「居者有其屋」計劃出售土地權益時,是以免除地價方法來講計算出售價格,故此,法例授權房委會可以用刊登憲報方式,指定那些根據「居者有其屋」計劃出售樓宇,必須受制於條例「附表」內所列明的「轉讓權限制」。
簡單的說,就是那些合資格人士在購入那些「居屋」單位後,將會受到一系列嚴格而廣泛的限制,不能隨便轉售或按揭有關單位圖利。
★ 無效轉讓 (第17B條)
《房屋條例》第17B條規定所有違反法例內「附表」所訂明的限制而達成的「出售」、「轉讓」、「按揭」、「押記」或看來是一項「出售」、「轉讓」、「按揭」、「押記」,或任何處理上述事項的「協議」,均屬無效。
★ 轉讓權限制 (附表)
◎《房屋條例》的附表內詳細訂明以下事項:
1. 在何等情況下才可轉讓或處置該等「居屋」單位。
2. 如何計算「補價」(PREMIUM)
3. 如何可以在未作「補價」前簽署一份買賣合約
4. 如何將「居屋」單位售回給房委會
5. 如何對「補價」金額提出上訴
◎簡易而言,「附表」嚴格訂明以下事項:
1. 在未滿五年期(以房委會出售「居屋」單位的首次樓契日期計算)以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居屋」單位讓與、轉易、押記或放棄管有該單位,或不得看來是讓與、轉易、押記或放棄管有該單位。
2. 即使滿五年期,仍必須在支付「補價」後,限制方會解除。
3. 在三年期屆滿後,可以出售「居屋」單位給一些合資格人士,而不用作 出「補價」(居屋第二市場計劃)。
★ 非法讓與(第27A條)
《房屋條例》第27A條規定任何人違反居屋條例將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