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費用實係9850圓,包括破產管理處行政費及法院堂費,要求破產大可自已辦理,無需律師辦,因自已辦與律師辦效果一樣,並無差別,只是手績上你不明而已。
無論任何人破產,先要到金鐘政府合署,購買一本破產呈請書,每本15圓,然後,上破產管理處,要求借破產呈請書<指引本>,即該指引本教你怎樣填報,填好後,帶現金連同呈請書到金鐘政府合署.破產管理署遞表交錢,然後在該署等<司法常務官>宣誓,宣誓完後到政府合署樓下遞表申請法院排期,所需時間由排期至判令約三個月,到判令之日,親到法院,在法院詢問處,查找第<幾庭>審理,進庭,待叫名,排隊等法官叫名,後.破產正式生效。
破產管理處其實有指引教有需要的人破產,但該部門並公平,並將指引貼於牆上,目的是什麼?其實,該署失當矣,本人親手幫朋友填表以至上庭,從中明白該署的大毛病,<行政失當>因如此小之部門,又全是失落之人光顧,無人投訴者也,該署有令人聯想到與其門口之幾個找生意<帮人填表>收錢之人有關,<聯想而已>因真的令人懷疑啊,理由是.為何將破產指引公開,偏要你不知如何辦理,要靠<門口之專業填表人>或律師辨理,該署容許有人在門口找生意,用意為何?
若你怕麻煩的話,那13500圓左右,大部份律師行都可包辨破產事務,即9850圓為破產費用,餘下的是手續費,其實,法官對自已辦破產的人較友善,因人家無錢才破產,為何再要花費聘律師去破產,最為法官之所厭,此為本人多次免費替朋友辦破產之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