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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安樂死
在『自願安樂死』裡面,安樂死的意願表達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事先表明,例如『生存意願預囑』(livingwills)、『預留醫療指示』(advancedirectives),這些近幾十年來歐美各國發展出的方式是因為顧慮到,在病危或突發意外時,當事人可能喪失意識,而無從表達自己的意願。另一種則是病人在病危時採用,不過前提是:病人必須意識清楚能作決定。
非自願安樂死
而『非自願安樂死』又可分為『無意願安樂死』與『違反意願之安樂死』兩種:
『無意願安樂死』指的是:當事人沒有表示或無法表示意願,運用這樣的作法時。
至於『違反意願之安樂死』,歷史上最有名的是希特勒所施行的安樂死計畫,這樣的安樂死是很可疑的,因為它違反當事人意願,又何來安樂呢?
積極安樂死vs消極安樂死
隨著『作為』或『不作為』的不同,安樂死也分為『積極安樂死』跟『消極安樂死』。
『積極安樂死』是藉著藥物或其它人工方法等積極作為所進行的安樂死,這也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安樂死。而『消極安樂死』則包括了一切的『不作為』在內,例如中斷醫療甚至中斷基本照顧而導致死亡者。不過有的時候,消極和積極不容易區分開來,一旦換了一個觀點,原本的作為可能變成不作為,而不作為變成作為。
直接安樂死vs間接安樂死
此外,安樂死還可以區分為『直接安樂死』跟『間接安樂死』(directorindirecteuthanasia)。『直接安樂死』是以導致死亡為行為之直接目的。『間接安樂死』的概念則是歐美法學界所引入,它主要是指那些必要的止痛或麻醉,但副作用卻可能導致死亡者。這樣的醫療行為的直接目的不是導致病人死亡,死亡只是它間接容忍的一種可能結果。
各國之發展
荷蘭它在一九九四年通過,只要醫生遵循國會所通過的法律進行安樂死,雖然仍算違法卻可以不被起訴。這算是世界上第一例以「阻卻違法」的方式,有條件接受安樂死的例子。
澳洲它在澳洲北后於一九九五年通過的(末期病患權列法)是世界第一宗真正的安樂死合法化案例。不過在一九九七年被推翻了。同時參議院把一項修正案附加到「禁止安樂死法案」中,要求擬定一套國家標準,好讓不治的患者能無痛苦地死去。此修正過的法案要送回眾院去重新表決。
美國放棄侵入性治療:一九七六年加州立法通過法案,末期病患有權做出拒絕治療(如放棄人工呼吸器等)的決定。協助自殺(由醫生開致命的處方並給病人自己決定服用而自殺。):此項是美國的奧勤岡法案。不過美國最高法院還在審判它的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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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認為,安樂死是無可厚非的。
本人依稀記得一兩年前在法國發生了一件激蕩人心的個案,說一名法國青年因意外四肢癱瘓,雙目近盲,不能說話,要以特殊方法才能勉強與人溝通,他在萬念俱灰下著作《我要求有死亡權利》一書。其母於心不忍,遂其所願,結果被控謀殺。這樣的案件在外國屢見不鮮,在香港也時有聽聞。
在這些情況下,既然病人要承受偌大痛苦,甚至每分每秒都要承受病魔無情的摧殘蹂躪,即使苟且偷生,苟延殘喘於世,又有無絲毫意義?況且,人生的意義為何物,相信人人都起碼能領略一二,但是那些病人,對於履行人生的意義,心餘力絀,他們的人生還有何意義?
還有,他們的家人,可能為了其起居飲食日夕憂慮,夙夜奔波;為了延其殘喘而支付龐大的醫療費用;還要年年月月、分分秒秒,看著至親慘遭折磨的每段過程,聽著至愛發泄悲憤的每句怨言(假如他們尚有說話能力),一直等到他們撒手塵寰,脫離苦難的一日為止。換著是你,即使無點埋怨,你又怎麼能抑壓目睹至親在苦海折騰而自己卻愛莫能助的心情呢?
在另一方面,實行安樂死後所省下的醫療資源,可以用來幫助更有需要的病人。因此,在情在理,安樂死應該被合法化。
雖然,安樂死合法化後,可能會被一心求死的病人,覬覦遺產的家屬,忒不耐煩的的醫生等濫用,但本人相信良好的立法應可使這一切免於發生。
香港,身為法治社會的典範,應儘速妥善立法,以尊重病人權益,以保障遂其所願的家屬及醫生,也使病者能在無邊無際的浩瀚苦海中獲得解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