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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貨幣(Fiat Money)是指不代表實質商品或貨物,發行者亦沒有將貨幣兌現為實物的義務,只依靠政府的法令使其成為合法通貨的貨幣。法定貨幣的價值來自擁有者相信貨幣將來能維持其購買力,但貨幣本身並無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
部分發行法定貨幣的國家或銀行,會將其法定貨幣與一種或數種外幣掛鈎,並以政府外匯儲備維持其匯價在一定的水準。亦有法定貨幣是沒有任何錨,其價值是自由浮動,倚靠發行者控制發行量來維持。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授權發行硬幣,其設計、面額、成分、準重量及可容許的公差,須於命令內指明,而只要該等硬幣沒有經過任何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即屬作為支付下列款額用途的法定貨幣─ (由1999年第68號第3條修訂)
(a) 以面額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100;
(b) 以面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
(2) 每枚硬幣只屬其所示面額的法定貨幣。
(3) 凡硬幣除因正常損耗外而破損、消損或減輕,或因其上印上或刻上任何名字、字樣或標記或以任何形式被切割、穿孔或砍劈而遭毀損,該硬幣須當作已經過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
(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以規定任何經過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的硬幣,可按照該規例予以收回、切割、毀掉、毀損或處置。 (由1999年第68號第3條修訂)
(1994年制定)
2007-09-15 12:14:21 補充:
第454章 第2條 屬法定貨幣的硬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