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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第6(1)(b)(ii)條的規定,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訂明下列條件,規定根據該條例所簽發的許可證,必須加以遵守。
許可證持有人必須:
(a) 在值班時一直佩戴該許可證;
(b) 在警務人員要求查閱時,出示許可證;
(c) 若出現下列情況,則須在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警務處處長:
(i) 更換僱主事宜,除非受僱於持牌保安公司;及
(ii) 遭採取刑事檢控行動。
(d) 只能從事許可證所註明的該類保安工作;
(e) 不能每月工作超過372 小時,及在正常情況下不能每天工作超過12 小時;
(f) 不得違反保安人員的工作規定,例如不得在值班時睡覺,或在執行職務時疏忽職
守。
保安人員必須遵守以下條件, 否則, 可能會被撤銷/暫時吊銷保安人員許可證及被檢控, 最高可被判罰HK$10,000 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