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承認結婚 不承認訂婚
(當年喜帖 或許可證明當年舉行的訂婚儀式,非結婚儀式)
以儀式制來說 並非以登記為要件(有儀式沒登記都有效)
重點在於有無舉行結婚的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
沒有的話 法律上來看 婚姻是無效的;
如果家人拿妳們的證件去辦理結婚登記 戶政單位當然會受理
那是提不出反證的情況下
所以妳要證明沒有結婚公開儀式 提婚姻無效之訴
2007-09-15 09:02:49 補充:
2.就算婚姻無效 孩子還是妳與對方的子女
所以無法將小孩直接歸給妳
(只有沒辦理結婚登記的未婚生子、生父未認領的非婚生子女 孩子才可單獨歸生母這一方);
妳想要監護權 唯有與孩子父親協議 要不然只能上法院去判決;
改姓部份
孩子早已從父姓了 就算婚姻無效 判決結果子女監護權也歸妳
但若妳想將孩子改成母姓 還是得經孩子父親同意 他不同意就沒辦法改;
(孩子不是父母的所有物
就算孩子監護權歸妳 也從母姓
並非代表孩子只是妳一個人的、自此與父親無關?這是錯誤觀念
監護權由母親行使 父親的親權只是一時之停止 並非消滅
只要孩子沒被其他人收養 父親依然佔一半親權...)
2007-09-15 09:09:38 補充: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7090&ctNode=96隱密結婚可以嗎(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隱秘結婚可以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有兩位經常在報紙影劇版出現超有名氣的女藝人,先後對媒體表達將要結婚的喜訊,而被報紙披露出來。其中的一位是名主持人的陶姓女藝人,據她向外界表示:她會在鬼月過後的某一天,同她心目中結婚對象到文具店裡買一張結婚證書,很隱密地蓋好印章,完成終身大事。然後再到國外選個度假勝地,舉行一場有夕陽、海風與樂隊的浪漫婚禮。(...待續)
2007-09-15 09:10:01 補充:
到了這個月的二十日,這位女藝人突然對外宣布,她已經在本月的十一日與李姓情郎結婚,當時在場的至親好友共有十餘人,保密工夫可以說是一流的。另外一位也是經常主持名節目與代言人的陳姓女藝人,目前已有孕在身。她對媒體透露,要在孩子出生以前,先和孩子的父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這樣小孩出生以後就有戶籍身分。」然後小孩子的滿月酒要與結婚的喜宴一併舉行。而透露出來的喜訊中,也沒有提到結婚的儀式如何舉行。(...待續)
2007-09-15 09:10:55 補充:
這兩則新聞被喜愛法律,也喜歡鑽牛角尖的國中生曾永盛看到,心中就產生疑問,因為不久以前曾經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內容提到一位年逾花甲的婦人,年輕的時候與他先生結婚,當時經濟狀況不佳,既沒有宴請賓客,也沒有舉行儀式,只是到戶政事務所去辦理了結婚的登記,幾十年的日子過去了,當年成立的家在慘澹經營下也趨向小康,目前兒孫滿堂,理應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可是她的另一半卻有了外遇而變心。在與老伴談判分手不成下,主張雙方的結婚,既沒有舉行公開的儀式,也沒有二個以上的證人,不合民法規定的結婚要件,向法院提起婚姻無效的訴訟。(...待續)
2007-09-15 09:11:45 補充:
當年迫於環境,因陋就簡的草草結婚,讓女方的確拿不出反證結婚有效的任何證據,而法官依法言法,毫不留情地作出雙方婚姻無效的判決。女方數十年所信賴的婚姻,就此輕易消失,造成如此嚴重的後果,只是當初對法律缺少瞭解所導致。當他看過這兩則有關名女藝人的結婚報導,聞不到一絲絲要舉行公開儀式的氣氛。果真像報紙報導那樣就算是已經結婚了,未來會不會產生結婚無效的疑慮?(...待續)
2007-09-15 09:12:28 補充:
男女結合成立的婚姻,不單是人生的大事,也是社會生活的基礎。由於婚姻制度如此重要,所以法律對於婚姻必須加以規範,使有婚姻關係的人與沒有婚姻關係的人有所區別。婚姻關係自結婚開始,我國民法把結婚分為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兩種:形式要件是指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法條的內容是這樣的:「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結婚符合了這法條所規定的形式要件,婚姻就可以成立了。由這條法條的規定來看,我國民法所規定的結婚制度,採取的是儀式婚主義,結婚必須要有儀式的舉行,沒有儀式就不算是結婚。
2007-09-15 09:13:36 補充:
問題是不論採用那一種儀式,都必須具備法律所定的「公開」要件,什麼情形之下才算是公開呢?一般說來,法律上所謂的公開儀式,是指多數的不特定的人都可以共見共聞,知道結婚的場所,當事人正在進行結婚的儀式,才能算是公開。如果只容許少數幾位特定的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開。所以同樣的結婚儀式,在人進人出的大飯店宴會廳、會議廳等場合舉行,可以算是公開,如果只是在大飯店的客房中關起門來進行結婚儀式,讓不特定的人不明白房間內在做什麼?就不能算是公開。當事人對於結婚有沒有舉行公開的儀式舉證並不容易,尤其是事隔多年之後,更是難上加難。一旦對結婚要件發生爭執,對要負起舉證責任的一方來說,並不公平。
2007-09-15 09:15:37 補充:
民國七十四年民法修正時,在第九百八十二條增訂第二項,明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法律上所謂的「推定」,是指在沒有出現反證的情形下,法律上承認此項事實存在,除非出現反證,才可以把推定的事實推翻。那位婦人的婚姻被認為無效,可能是對造握有反證,證明當年沒有舉行結婚儀式。所以結婚務必要慎重其事,不可輕率。
↑妳的重點在這裡!
妳要能證明沒有婚姻有效的公開儀式 才能推翻妳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