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咩係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或行政部門(或稱為執法部門)的工作就是執行法律,是三權分立(見註解)中的其中一部份。在現代社會,負責執行法律的公共機構通常稱為政府,執行由立法部門訂立的法律。
一般而言,政府行政部門和普通公民的接觸和掌握的資源都最多、對公民的生活影響也最大,因此憲政和分權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限制和制衡行政部門的權力。
不同制度下的行政部門
在原始社會時期,行政權一般掌握在部落酋長手裡。
從有國家出現以後,行政權都是掌握在政府手裡,政府是國家機器中最早出現的機構。
在中世紀,政府的首腦一般都是國教的權威。基督教和伊斯蘭教國家政府的首腦都是大主教;佛教和印度教國家宗教領袖一般只控制立法權,政府首腦由軍隊領袖擔任;儒家文化區域的國家,皇帝掌握立法權,政府首腦由大儒擔任。
現代國家體制不同,政府的體制也不同,但職責基本相同。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行政權和立法權、司法權各自獨立行使,互相制衡。
在總統制的國家中,如美國、法國,政府首腦就是國家最高元首,單獨選舉。
在總理制的國家中,國家最高元首是禮儀性的,如德國的總統,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總督。政府首腦是總理,通過選舉,由國家最高元首任命。
在君主立憲制國家中,國家最高元首是國王,如日本的天皇,英國的女王等,政府首腦漢語中稱為「首相」,由議會選舉中獲勝的黨派首腦擔任,經國家最高元首形式任命。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是國務院,首腦是總理,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命。
中華民國的政府是行政院,首腦是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
政府依照法律行使執法權,如果超出法律賦予的許可權範圍,就是「濫用職權」;如果沒有完全行使執法權,就是「不作為」。兩者都是政府的錯誤。
*註解:
三權分立,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權組織形式。是當前世界上民主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民主政治制度。與其相對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議行合一制。
學說歷史
最早由17世紀英國著名政治學家洛克提出,用以鞏固當時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成果。後來該學說不斷傳播,並被法國著名人物孟德斯鳩詮釋為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形式,解決了在該種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現的部分問題。該學說在當時被廣泛認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證。
分權的目的
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即使在現代,立法、運用稅款的權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願的議會中,司法權的獨立在於防止執法機構濫權。
三權分立的實行
美國的立國者對政府普遍採取不信任的態度。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他們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在當時這種憲制是前所未有的嶄新嘗試。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仍然是眾多民主政體中最徹底的。而美國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憲制架構。
三權分立常見的問題是如何解決行政及立法機關之間的矛盾。其中一種方法是採用議會制。在議會制之下,行政機關的領導來自立法機關的多數派。行政、立法並不完全分離。現代一般認為,成功和穩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徹底的三權分立。事實上,除了美國以外,所有開始實行民主便使用總統制的國家,它們的首次民主嘗試都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反而較高。
就算是三權分立最成功的美國,如何解決三個部門之間的矛盾仍然間中出現阻礙。1929年大蕭條時期,羅斯福上臺頒佈一系列法令,並通過國會授權取得美國總統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權力。但美國聯邦法院卻經常駁回一些法令。結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數,宣佈羅斯福的《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同年一名失業工人試圖利用《最低工資法》來取得工資補償時,被控方律師則直接指出該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羅斯福為推行新政,於1936年3月6日進行了「爐邊談話」,將矛頭直指司法部門,要求國會讓他無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數目,間接將司法部門置於行政部門管轄下。這就引起了全國範圍的激烈討論。後來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大法官認為《最低工資法》並無違憲。有人認為當時大法官是為了保證三權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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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5 15:57:38 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機關內的決策局 政府總部(十二局)公務員事務局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教育局 - 環境局(可持續發展科) - 食物及衞生局 - 民政事務局 - 勞工及福利局 - 保安局(禁毒處) - 運輸及房屋局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 旅遊事務署 > 旅行代理商註冊處 - 通訊及科技科) - 發展局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 > (內幕交易審裁處 -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 - 庫務科)
2007-09-15 15:58:43 補充:
十二局下各部門【公】公務及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委員會聯合秘書處【政】選舉事務處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 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 (內地)【教】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處 - 學生資助辦事處【環】環境保護署【食】漁農自然護理署 - 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衞生署控煙辦公室)- 食物環境衞生署 - 政府化驗所【民】民政事務總署 - 政府新聞處 - 法律援助署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古物古蹟辦事處)【勞】勞工處 - 社會福利署
2007-09-15 15:59:11 補充:
【保】醫療輔助隊 - 民眾安全服務隊 - 懲教署 - 香港海關 - 消防處 - 政府飛行服務隊 - 香港警務處(香港輔助警察隊) - 入境事務處【運】民航處 - 路政署 - 房屋署 - 海事處 - 運輸署【商】香港天文台 - 創新科技署 - 知識產權署 - 投資推廣署 -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 電訊管理局 - 郵政署 - 香港電台 -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電影服務統籌科) - 工業貿易署 - 香港經濟貿易辦事處 (海外)【發】建築署 - 屋宇署 - 土木工程拓展署 - 渠務署 - 機電工程署 - 地政總署 - 土地註冊處 - 規劃署 - 水務署
2007-09-15 15:59:23 補充:
【財】政府統計處 - 公司註冊處 - 政府物流服務署 - 政府產業署 - 稅務局(稅務上訴委員會) - 保險業監理處 - 破產管理署 - 差餉物業估價署 - 庫務署註1:( ) - 屬下部門; - 部門架構;【 】- 各決策局註2:各決策局、部門轄下的公營機構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