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是按合約法 (law of contract) 控告對方違約的民事訴訟.
對上面兩位的答案的意見 + 個人愚見:
1. 買方根本沒有看過要求延遲交貨的 fax, 自然不可能就fax的內容作任何承諾, 問題也沒有資料顯示買方在其他時候作過任何承諾, primissory estopple 應不適用. 另一類似的理由是waiver (寬免). 如果買方在限期到時收了那一半貨而沒有向賣方追收另一半或作任何追收的表示, 那這行為可能成為 waiver implied by conduct, 若成功確立, 和 primissory estopple一樣, 買方之後不可反口.
2. 誤會 (Mistake) 不是違約的理由, 是取消合約的理由. 若立約某一方或雙方在達成合約時就某些重要事項有誤會, 那雙方其實是基於錯誤的事實而達成協議, 那便不是真正的協議, 即合約根本不存在. 例如A賣橙, B誤以為他賣柑和他簽約買10箱其實是橙的"柑", 那B可以誤會為由取消合約. 此問題沒有任何資料顯示合約有誤會存在.
3. 合約已達成, 問題和 offer & acceptance 完全無關. 未有 acceptance 豈有合約, 又豈有違約問題 ?
4. 合約中加入意外或天災等條款不會令合約變成違法而無效, 香港大部份建築合約都有這類條款, 列明承建商可因發生某些非任何一方責任的意外或天災而延期完工. 若合約有這類條款, 應按合約規定去處理. 若沒有這類條款, 除非出現 frustration (見第5點), 否則賣方要承擔有關風險, 交不到貨應買家有權要求賠償. (若賣方有買保險, 可向保險索償, 即將風險轉由保險公司承擔)
5. 第二位朋友的歌星租場地的例子正是第一位所說的 frustration, 是和此問題比較相關的考慮因素. Frustration 即發生了一些事而 :
a. 該事件必須是雙方都始料不及的;
b. 該事件並非任何一方的責任; 及
c. 繼續履行合約, 會變成並非雙方原意的另一件事
那無須任何一方提出, 合約都會自動終止 (contract frustrated). 單純履約變得困難甚至不可能並不立即等於frustration. 在此問題中, 第3點能否確立成疑.
2007-09-15 11:06:28 補充:
回上: waive 一般都唔容易成立, 同意. 其實 frustration 也很難發生, 因火警不是什麼完全始料不及的事. 從問題有限的資料, 其實見不到賣方有甚麼強而有力的抗辯理由. 故事教訓是做任何生意都會有風險, 適當地購買保險是一種保障及風險轉移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