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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的civil law其實不是普遍所指的civil law (民事法), 而是civilian law (民法)的普遍稱法, civilian law(民法)是起源於古羅馬法律, 建基於拿破崙法典而成。此種法律制度主要強調條文審訊, 與comman law(普通法)強調的案例審訊不同, 因此法官判案的自由度較高。在審訊方面, 民法採用的是質詢模式, 此法律制度於歐美(不包括英國)國家較為普遍。
common law(普通法)即是普遍通行的法律, 起源於中世紀英國, 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案例判案, 即法官要根據舊案例判案, 因此法官的自由度較低。與民法的質詢審訊不同, 普通法採用的是敵對模式(adversarial)審訊, 即控辯雙方都由律師代表互相代訟, 法官並不參予審訊, 只作出中立裁決, 此外, 陪審團審訊亦是此制度的另一特色。香港、英國及其前殖民地國家、澳洲等就是採用這種法律制度。
兩種方法也各有優點, 民法方面由於不依案例, 法官可因應不同情況作出適當判決, 但條文審案最大的缺點就是條文往往不能洆概所有情況, 字眼及不同條文之間也易有衝突。普通法則可填補條文的漏洞, 所有條文說得不清楚的, 都可以有案例可依, 但由於社會發展迅速, 舊有案例未必適合現有社會, 而繁多的案例也拖慢審案進度, 香港法庭負荷過重就是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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