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當一個人被定罪後,留於警方或法庭之案底便不能被刪除(除非上訴成功) 。但根據香港法例第297章第2條<<罪犯自新條例>>,如初犯者,及被判不超過三個月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0,000元,又三年內沒有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如案底已喪失時效,就等同沒有被定罪一樣。因此,如求職時,被僱主或其他人詢問有無犯罪記錄/刑事罪,可立即回答:『無』。日後,僱主不能因為沒有披露其案底而被解僱。
但案底喪失時效亦有例外。如;此安排不適用於高級公務員職位之求職者;申請擔任或認可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詳情參閱<<罪犯自新條例>>第3條及第4條) 。
此外,準備移民而向警方申請<無犯罪記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警方仍會在文件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
有案底唔可以做上市公司之董事.但假如案底不涉及違反誠信的罪行,例如:傷人,就可以向證監申請豁免.在經證監批淮下,便可做上市公司之董事.
牽涉到錢或個人誠信嘅專業人仕行業, 例如: 銀行, 會計師, 保險, 律師, 股票, 投資顧問, 地产經紀 (涉及違反誠信的罪行,例如:詐騙,假文件等), 醫生(涉及性罪行), 或在日常工作中會牽涉到他人安全 / 財物的行業, 例如: 酒店, 保安(涉及違反誠信的罪行, 盗竊及性罪行等), 有案底是不會受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