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租約(一個月通知)

2007-09-11 8:21 pm
本人由2006年5月10日起租,已住在該物業已有年多及已過了死約.
本人於8月26日要求業主終止租約(有足一個月通知), 9月25日退租. 但業主要求要交租到10月9日. 請問是否合理????

回答 (5)

2007-09-12 8:21 am
✔ 最佳答案
在生約期內,業主或住客某一方要求終止租約是可以的。即是,你可以只住到9月25日,但租金理應俾到10月9日,業主講得是有理的,因他是以月租形式租給你的,不可俾番半個月租金給你,如他願意,只是他好人,唔同你計。
還有,你所說足一個月通知,這必須是根據你租約上的通知期,因如租約是一個月或以上的通知期,你亦必須依足時間通知業主。
你若仍有疑問,你可致電差餉單後的電話2152 0111,要求轉介到租務主任解答,或在某些民政事務署(如︰灣仔區,但不是日日都有主任當值) 約見當值的租務主任去幫你看看你的租約,協助你理解那份租約,因為所有都要看你份租約有無訂明。
參考: 自己
2007-09-11 9:40 pm
業主係有權斷月計的. 即每個月9號起租. 故佢叫你計到10月9號都岩既.
2007-09-11 9:33 pm
唔一定合理, 最重要係要視乎租約內有無講明終止租約的安排, 租約如有講明 ( 如三個月前通知), 就一定要跟; 又如果你地有口頭協議, 亦可能 (唔一定, 要深入研究)有效; 總之一定要睇 contract.

合約好少講合唔合理, 只會講有無達成協議.

2007-09-11 16:08:00 補充:
我讀過 Law of Contract 同 Land Law 的.
2007-09-11 8:31 pm
基本上有一個月通知,是可以在9月25日退租。業主只可按比例收取租金至該日,除非中止租約的通知期,是一個月以上。
2007-09-11 10:10 pm
即係一年死約一年生約

其實個業主要求都好合理,的確無半個月租金(如有的話係業主善心),因為係你違反租約精神在先嘛,最緊要大家互相遷就,至於你想早搬又得,想住到10月9日又得,你可以揀選,hope help you !
參考: 自身經歷

收錄日期: 2021-04-13 20:02:1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911000051KK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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