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終止僱傭合約
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
果合約是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表一
僱傭情況 通知期 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 無需通知期 無需代通知金
僱傭合約
有明確規
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
期,但不少過7
天
見表二
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內的
第一個月後
僱傭合約
無明確規
定
不少過7 天通知 見表二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依照協定的通知
期,但不少過7
天
見表二 無試用期/ 在
試用期之後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不少過1 個月通
知
見表二
注意: 有薪年假及産假不可作爲終止僱傭合約時的通知
期。
表二
通知期以日或
星期為單位
通知期以月為
單位
僱主或僱員發出終止合
約通知的日期(下稱「通
知日期」)前12 個月內僱
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
資*
X 通知期內
通常須付
給僱員工
資的日數
= 代通知金
------------------------------------------------------------------
「通知日期」前12 個月
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
均工資**
X 通知期
的月數
= 代通知金
*如沒有預先發出終止合約通知,則為「終止合約的日期」前12 個月內僱
員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如沒有預先發出終止合約通知,則為「終止合約的日期」前12 個月內
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注意:在計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時,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
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工傷病假或在
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
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詳情見附錄二)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爲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
由。
注意: 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
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僱員在以下情況,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
知金:
1.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2. 受僱主苛待;或
3. 已爲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 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
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請參閱第十章)。
終止僱傭合約的限制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不可解僱僱員:
生育保障 僱主不可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
有薪病假期間 僱主不可在僱員的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
向當局提供
證據或資料
僱主不可由於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勞工法例、工業意外或違
反工作安全規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式中提供證據或向進行
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而解僱僱員。
參加工會活動 僱主不可因僱員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而解僱僱員。
工傷期間 僱主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
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不可解僱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在上述情況下解僱僱員,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
被罰款10 萬元。
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或當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到期時,應支付解僱補
償。視乎僱員的受僱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終止
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支付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僱主須盡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
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僱主須在接獲僱員所發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 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
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
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 萬元及監禁3 年。
2007-09-11 12:03:32 補充:
http://www.esd.gov.hk/goto.asp?url=www.labour.gov.hk/front.htm&frame=on&lang=c&zone=416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八章:終止僱傭合約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