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算唔算拖欠薪金呢?

2007-09-11 8:37 am
僱主懷疑自己唔見左貨物要求一直跟開貨既同事幫佢核對同翻查但該同事已經要求左離職而家係通知期內距離通知期完仲有五日.但僱主要脅要該同事核對完成該工作先出糧,咁算唔算係拖糧呢?
因為佢對上一個月八月既糧未出而出糧日子係三號咁係唔係可以唔返工呢?
假若佢明日或後日出返俾該同事咁仲需唔需要補返個通知期俾佢呢?
而且因為該事件僱主亦以同樣理由拖欠兩位女同事薪金但該兩位女同事已經離職,咁樣對於佢地黎講係唔係算拖欠薪金呢?
佢既理由算唔算合理呢?

回答 (5)

2007-09-15 7:58 pm
✔ 最佳答案
根據勞工法例, 係任何情況下都唔可以拖糧,
而拖糧既定義為不能超過每月月結工資的七天,
無論在職或已離職。

明白呢位僱主唔想出糧住既原因,
但由於而家只係「僱主懷疑」唔見咗貨物,
亦冇證據證明係邊一位同事出錯而做成,
所以佢絕對冇理由因此而拖糧!
就算真係「有證據證明」係因為呢位員工而唔見咗貨物,
最多只能扣工資, 絕不能拖糧!

關於呢方面既資料如下 (節錄自勞工署) :

問 : 如 果 僱 主 不 能 依 時 支 付 工 資 給 僱 員, 會 有 甚 麼 後 果?

答 : 僱 主 應 該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向 僱 員 支 付 到 期 的 工 資,
支 付 日 期 不 得 遲 於 工 資 期 屆 滿 後 七 天 內。
僱 主 在 工 資 期 屆 滿 後 七 天 內 仍 未 支 付 工 資 給 僱 員,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港 幣 三 十 五 萬 元 及 監 禁 三 年。

僱 主 如 果 未 能 在 工 資 期 屆 滿 後 七 天 內 支 付 工 資 給 僱 員,
須 就 尚 未 清 付 的 款 額 向 該 僱 員 支 付 利 息。

僱 員 如 果 超 過 一 個 月 仍 未 獲 發 所 有 到 期 的 工 資,
可 當 其 僱 傭 合 約 已 被 僱 主 終 止。
在 這 情 況 下, 僱 主 須 向 該 僱 員 支 付 解 僱 代 通 知 金,
以 及 其 他 法 定 及 合 約 福 利。


至於僱主如果真係發覺係因為某員工而遺失貨物,
佢最多只能係該員工既當月工資中扣取每次最多 $300,
亦不能扣超過整份工資既四分一。
關於呢方面既資料如下 (節錄自勞工署) :

問 : 僱 主 可 否 因 為 僱 員 缺 勤 或 損 壞 僱 主 的 貨 品 或 設 備 而 扣 除 他 的 工 資?

答 : 可 以, 但 須 遵 守 以 下 限 制。
如 僱 員 缺 勤, 僱 主 只 能 扣 除 與 該 僱 員 缺 勤 時 間 成 比 例 的 款 額。
僱 員 損 壞 或 遺 失 僱 主 的 貨 品 或 設 備, 每 次 只 可 按 值 扣 除,
以 不 超 過 港 幣 $ 300為 限, 此 外, 在 這 情 況 下 扣 除 的 工 資 總 額,
亦 不 得 超 過 僱 員 在 該 工 資 期 工 資 的 四 分 一。


其實呢個情況下,
僱主應該先係七天內發放所有工資給所有員工,
就算該員工已申請離職亦要安時出糧,
而係未有實際證據顯示遺失貨物既責任由誰負責時,
都唔可以扣薪,
最多事後搵到證據時就向「勞資審裁處」申請向該員工追討賠償。

而員工方面,
你講既個位員工如果未做滿一個月,
只需七天通知期或七天代通知金便可正式離職,
如果做滿一個月,
就需要一個月通知期或一個月代通知金便可正式離職,
如果之前職員已知會僱員將會離職,
咁到期時就唔需要再理會僱主是否因「懷疑遺失貨物」而需要員工繼續上班。

所以你問 : 「假若佢明日或後日出返俾該同事咁仲需唔需要補返個通知期俾佢呢?」
我既答案係「唔需要!」
僱主冇權係咁既情況下要求員工繼續上班及再需要員工提出「通知期」。

另外兩個已離職既女同事問題,
答案同上,
都係唔可以因為任何理由而拖欠薪金,
一樣必須係職員離職後七天內支薪,
超過七天便為之拖糧,
呢個時候任何員工都有權向「勞工署」提出及控告僱主拖欠薪金。

另外, 你話僱主講「人地話唔返佢話叫人地唔好節外生枝唔返」,
呢個都係唔合理,
員工只需要跟足勞工法例完成正常通知期(七天或一個月),
或者付清有關代通知金就可以離職,
除非員工未完成通知期就離職先為之「節外生枝」!

你都係快d叫佢哋盡快通知勞工署,
等勞工署介入幫佢哋解決呢件事啦!


勞工署 : http://www.labour.gov.hk/news/content.htm
電話號碼: 2717 1771 (此熱線由「1823政府熱線」接聽, 即可直接打1823)。
電郵 : [email protected]
(一般來說,你的查詢會在五個工作天之內回應。
如逾期未能回應,我們亦會另函通知有關的安排。)
傳真 : 2544 3271
郵 寄: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16樓 勞工處處長

(有關一般勞工法例及勞工處所提供的服務的查詢,
請使用我們24小時的電話諮詢服務。)


希望以上資料幫到你, Thanks~
2007-09-17 10:53 am
資料幫到發問者也幫了我
well done
2007-09-16 8: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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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1 8:51 am
離職通知大多跟據僱員合約所訂, 約沒有合約, 一般正式長工是一個月通知期, 你有通知離職證明保留嗎? 若你已合理通知離職, 在所須時間介滿便可離職。
薪金拖欠超過14日, 建議你去勞工處尋求協助, 顧主不可以用未完成工作不發薪。
2007-09-11 8:44 am
終之無論在職或已離職在應該正常出工資的日期7天內就要...否則你去勞工處投訴.佢確實搵籍口拖糧


收錄日期: 2021-04-16 00:12:3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911000051KK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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