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Special Education 與 Inclusive Education的分別

2007-09-11 1:59 am
如題

最好有Definition.........

回答 (1)

2007-09-12 5:26 am
✔ 最佳答案
Speical Education是特殊教育。
香港特殊教育的目的,是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提供適當的教育,以幫助他們充份發展潛能,使他們成為社會上一個獨立而有適應能力的人。這些兒童,通常在學習上有困難或有某種身體殘疾,使他們不能和其他同齡兒童一樣,利用學校所提供的一般設施。無論這些兒童在特殊學校或普通學校接受教育,他們所接受的教育基本上應與普通兒童的相同,只是在提供的方式上或許有分別。故此,要達到上述的目標,便需要教學技巧的配合和教育設施的輔助。
有嚴重特殊教育需要或多重殘疾的學童則宜入讀特殊學校,以便接受加強支援服務。
Inclusive Education是融合教育。

在現行的特殊教育政策下,政府鼓勵有特殊教育需要而能在普通學校獲益的學童入讀普通學校,讓他們在一般的學習環境中,與普通兒童相處和溝通,從而充份獲得教育上的裨益。高效能的學校正是共融的學校,這些學校不單教學成績卓越,亦有良好的校風和有教無類的精神。
融合的概念來自美國,融合教育直接起源於美國1950年代以來的民權運動(Civil Rights),更遠則可以追溯到文藝復興、法國啓蒙運動時期西方對平等、自由的追求的一系列社會運動。這些社會運動孕育了西方所謂以個人自由、社會平等爲價值目標的社會文化基礎,也爲有特殊需要的人士平等、尊嚴地參與社會生活以及新的特殊教育理念的誕生提供了動力 (Winzer, 1993)。

二戰以後,美國民權運動者提出了“分開就是不平等”的口號,要求不同種族平等參與社會生活(Haring, McCormick, & Haring, 1994)。民權運動對特殊教育的發展産生了深遠的影響:既然分開就是不平等,爲什麽要將特殊兒童與正常兒童分開教學呢?回歸主流的思想就是在民權運動及與之一系列相關的法庭案例辯論的基礎之上、以北歐的正常化教育原則爲藍本、並在1975年的頒佈的《教育所有傷殘兒童法案》(即94-142公法)裏得以確認的。94-142公法確立了以非歧視性的鑒定、個別教育計劃 (IEP)、最少受限制環境 (LRE)即根據兒童障礙程度確定不同的教育安置形態的等級特殊教育服務體系(The Continuum of Special Education Services, 包括普通班、巡迴教室、資源教室、自足式特殊班、特殊學校、醫療機構等)等特殊教育基本原則。回歸主流思想不僅使特殊兒童進入普通學校這一趨勢得到加強,而且使特殊教育討論的焦點從過去的“教什麽”和“怎麽教”轉移到“哪里教”即教育環境上面來,因爲不同的教育環境會提供不同形式的課程內容以及教學效果 (Zigmond & Baker, 1995)。對何種教育環境更適合特殊兒童的學習與發展的繼續討論則導致了融合教育思想的産生。
推行融合教育學校的特色
1.1 全校參與
在校長的領導下,學校訂立融合教育政策,建立兼容的學習環境,推動教職員協力幫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
1.2 協作教學
鼓勵教師進行協作教學,合力照顧所有學生。
1.3 因材施教
按學生的需要,設計個別學習計劃;因應能力差異調適課程;採用多元化的教學方法,照顧學生不同的學習;進行不同形式的評估,使學生展示能力。
1.4 科技支援
根據學生的需要,引進適當設備以輔助學生學習。
1.5 同輩互助
透過協作學習小組及大哥哥大姐姐計劃,促進同學的學習和共融。
1.6 家長參與
邀請家長參與「個別學習計劃小組」會議,共同制定及檢討學生的學習目標和進度。此外,透過家長教師會的活動,加強一般學生家長接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
「照顧學生個別差異 ~ 共融校園指標」是一套協助學校發展的工具,重點是通過營造互助互愛的校風,而提升教育成效。這些指標引導教職員仔細檢視學校所有層面,從而提升所有學生的學習和參與。這工具提供一套有系統的方法,協助學校擬定發展計劃、訂立發展的優次、推行發展及檢討進程。


參考: 我本身在校從事融合教育。 + web


收錄日期: 2021-04-13 13:25: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910000051KK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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