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毀榜同誹有咩野分別??

2007-09-09 11:31 pm
我想問毀榜同誹有咩野分別??

回答 (1)

2007-09-10 12:02 am
✔ 最佳答案
互聯網的發表,在法律上亦合乎「言詞」的定義。發表的形式、地域,完全不受限制,只要是不當的發表,已構成罪行。差別在於,網上的真實身分較難追查。然而查起來仍是可行的,更絕不能因是在網上便能免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 章《誹謗條例》第 5 條《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由1911年第30號附表修訂;由1961年第33號第4條修訂)[比照1843 c. 96 s. 4 U.K. ]



只要法官相信他當時明知其發表為虛假,則會將之定罪。

假如他宣稱有關誹謗言詞屬無意,則──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 章《誹謗條例》第 25 條《非故意的誹謗》:



(1) 凡任何人已發布被指稱為誹謗另一人的言詞,則如他聲稱他所發布的言詞乃無意地涉及該另一人,即可根據本條提出賠罪;於此情形下─

(a) 如提出賠罪為感到受屈的一方接受並已妥為履行,則該感到受屈的一方不得就有關發布而向提出賠罪的人提起或繼續進行永久形式誹謗或短暫形式誹謗的法律程序(但上述規定並不損害針對須共同負責該項發布的其他人的訴因);

(b) 如提出賠罪不為感到受屈的一方接受,則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在該感到受屈的一方就有關發布向提出賠罪的人提起永久形式誹謗或短暫形式誹謗的任何法律程序時,被告人如證明被申訴發布的言詞乃無意地涉及原告人,而於獲悉該等言詞誹謗或可能誹謗原告人後,已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出賠罪,而提出賠罪仍未撤回,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誹謗罪

誹謗罪與侮辱罪的差別已經於前篇「公然侮辱,網路聊天謾罵同等加罰」中已有說明之,只要是謾罵內容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榜。處罰的內容,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例如甲方在公司裡大罵乙方:「○你娘!」,因為還有其他無關同事聽到或看到,因「○你娘」三字並無傷及對方名譽等事實,但因內容讓人感到不適與不雅,直接構成公然侮辱罪。
 但如果甲方又在公眾場合說乙方:「在外欠債累累還花錢玩女人」,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乙方做過此事,則此〝指證內容〞被視為莫須有,嚴重損害乙方名譽,則構成公然誹謗罪。如果甲方式在私底下與幾位好友密談此事,或是以書信、電腦文字、網路留言等方式進行,一樣構成誹謗,後者還可視為加重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如果情況變為只有兩人,甲罵乙,雖然沒有第三者得知或是有散佈內容的意圖,但乙方對甲方所說的內容感到不適、嚴重影響人格,也可以民法第一九五條請求精神賠償。不過前提是要留有證據。
本 港 熱 門 聊 天 室 「 香 港 討 論 區 」 13 名 網 友 , 被 指 在 聊 天 室 發 佈 言 論 , 涉 嫌 誹 謗 本 地 一 間 物 流 公 司 及 四 名 相 關 人 士 , 物 流 公 司 昨 入 稟 高 等 法 院 , 要 求 法 庭 頒 令 香 港 討 論 區 披 露 網 友 身 份 、 涉 嫌 誹 謗 留 言 的 發 送 資 料 及 瀏 覽 紀 錄 。
原 告 包 括 優 特 埃 國 際 物 流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董 事 鄭 琨 覺 、 鄭 琨 倫 ( 譯 音 ) 、 鄧 肇 怡 及 蕭 英 杰 ( 譯 音 ) , 被 告 為 香 港 討 論 區 。
原 告 在 入 稟 狀 指 出 , 香 港 討 論 區 13 名 網 友 包 括 「 我 係 龍 哥 」 、 「 阿 A 」 及 「 細 細 個 」 等 , 於 今 年 6 月 26 日 至 7 月 1 日 期 間 , 在 香 港 討 論 區 的 聊 天 室 張 貼 共 18 則 涉 嫌 誹 謗 的 留 言 , 有 關 留 言 有 損 原 告 之 聲 譽 。

要 求 披 露 身 份原 告 現 要 求 法 庭 頒 令 香 港 討 論 區 披 露 13 名 網 友 的 身 份 , 包 括 電 郵 地 址 、 傳 訊 途 徑 及 個 人 資 料 等 , 以 及 18 則 誹 謗 留 言 的 連 線 紀 錄 和 瀏 覽 人 次 紀 錄 , 如 果 香 港 討 論 區 沒 有 擁 有 該 等 資 料 , 則 必 須 以 誓 章 形 式 交 代 理 由 。

收錄日期: 2021-04-13 18: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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