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收到分局通知書
要我去接受調查
結果到分局裡面才知道
前2個月第一次見面的網友告我性侵
還誣賴我偷他手機
可是當天只是單純見面
雖然過程中非常不愉快甚至還發生爭吵
因為她一直跟我借錢還要我請她唱歌吃飯
直到我不耐煩跟她吵起來
拿1000元給她
她才離去
沒想到事後2個月後
她竟然告我
告我帶她去汽車旅館強姦她
還強拍她裸照
天ㄚ!!!
我哪來天大的本事幹下這一些
要是有
汽車旅館早報案了
因為據我跟偵查佐詢問
他說汽車旅館沒紀錄
也沒我的精液資料
有可能是她說謊
但是這種情形下開庭
對我是有利?
還是對她比較有利?
我還需要哪些準備?
救救我吧!!!
網路交友很恐怖.....我再也不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