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下d關於打工既問題

2007-09-08 7:59 am
我同人做左一個星期野,宜家想唔做,但係未簽約,咁可唔可以拎返果1個星期既人工

回答 (4)

2007-09-08 8:06 am
✔ 最佳答案
勞工法例中, 你返一日都有薪金的.

2007-09-08 01:23:12 補充:
咁你要同公司講, 佢出唔夠數比你, 如果你唔夠擔講, 就向勞工處求助, 由佢地出面為你追討.

2007-09-08 18:29:04 補充:
你可以打電話同公司講, 然後問佢, 你 d 糧幾時發出.
2007-09-08 8:23 am
可以. 另外我係勞工署個網址搵以下小小資料俾你參考. 知多d都無咁易俾人呃嘛. 詳情參考返勞工署個網址啦.

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裡第8章-終止僱員合約條例, 試用期內不足1個月者, 只需即日通知.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注意:
• 僱主須妥善保存僱員的出勤、假期及工資等紀錄,以計算僱員法定權益。
• 僱員也應妥善保存本身的出勤、假期及工資等紀錄,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在僱員就職前,僱主必須向他詳細說明僱用條件,包括:
1. 工資率、超時工作的工資率及任何津貼(無論以按件、按工、按時、按日、按週或其他方式計算);
2. 工資期;
3. 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及
4. 如僱員享有年終酬金,則有關年終酬金、部份年終酬金和酬金期的資料。

如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必須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僱員參考及保存。
如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僱主在該僱傭開始前收到僱員的書面要求,則須將一份載有上述條件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僱主如欲更改僱傭條件或向僱員建議更改該等條件,必須清楚向僱員交代。如更改僱傭條件的細則是以書面形式列出,或僱主接獲僱員的書面要求,僱主應將一份載有變更條款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所有僱主無論何時均須存放每一位僱員在過去6個月內的工資及僱傭紀錄。 (由2008年1月13日起,僱主須備存工資及僱傭紀錄的期間將延長至12個月。)
2007-09-08 8:07 am
緊係有錢喇..即使你返左半日.佢都要出糧比你.佢唔比.你可以去勞工處告佢.
2007-09-08 8:04 am
你未簽約但有上班記錄嗎? 有的話當然要出番糧俾你啦.
參考: 自己經驗


收錄日期: 2021-04-13 13:22:2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907000051KK04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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