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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貨倉工作的朋友, 一般而言, 假期是參照政府的 "勞工假期"的, 以下是有關的資料, 希望可以幫到你。
僱員如做滿三個月,於下列節日可享有薪假期:
法定勞工假期
1.
元旦日
1月1日
2.
農曆年初一
1月22日
3.
農曆年初二
1月23日
4.
農曆年初三
1月24日
5.
清明節(翌日)
4月5日
6.
「五、一」國際勞動節
5月1日
7.
端午節
6月22日
8.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7月1日
9.
中秋節翌日
9月29日
10.
十月一日國慶節
10月1日
11.
重陽節
10月22日
12.
冬至或聖誕
12月21日/
12月25日
僱員為僱主服務滿十二個月,均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隨服務年數之增長而有所增加:
可享有薪年假日數
服務年期
1994年及以後*
1
7
2
7
3
8
4
9
5
10
6
11
7
12
8
13
9年或以上
14
*指僱員在該年內服務滿最左一欄所示的年數
僱員年假計算上如出現不足一天者均作一整天計算。
已連續服務超過三個月而遭到解僱或自動離職者,可獲按百分比支取年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