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電郵法律效力等同一般信件及文件所以亦可以作作為司法證據。
只是你必須把電郵列印方可以【作呈堂証供】。因為傳統上法庭只接受白紙黑字之証據。
法官、警察、律師有必要亦會登入原告(Plaintiff)或被告(Defendant)電郵信箱。
雖然【電郵】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護;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護
適 用 於 任 何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一 名 在 世 人 士 (資 料 當 事 人 )有 關 的 資 料 、 可 切 實 用 以 確 定 有 關 人 士 身 分 的 資 料 , 以 及 其 存 在 形 式 令 查 閱 及 處 理 均 是 切 實 可 行 的 資 料 。 本 條 例 亦 適 用 於 任 何 控 制 個 人 資 料 的 收 集 、 持 有 、 處 理 或 使 用 的 人 士 (資 料 使 用 者 )。
但是當電郵申請人涉及刑事(criminal)及民事(civil)案時法庭是會向電郵供應商提供涉案者電子郵件。
而且政府已經委託「香港中文大學」當網上證人
全香港之電郵亦會記錄在香港中文大學的一部超級電腦
但是這部電腦必須是寄件人與收件人同是使用香港之電郵供應商才能記錄
遇到寄件人及收件人不是使用香港電郵供應商的情況警察會以IP或聯絡互聯網供應商合作尋找涉案者。
若電郵供應商有手機認証例如:Yahoo更可以跟據手機號碼到電訊管理局尋找找涉案者。
過去互聯網出現時有人提問是否要制訂針對互聯網之法例?
因為法律條文制定時並未出現互聯網
其實現實世界之法例同樣適用在虛擬世界
Yahoo指引及規則己列明
你發表的內容有可能令你引起民事或刑事責任(如誹謗、刑事恐嚇或其他侵權行為);雅虎香港在有關情形下,會向執法機關或第三者披露你的個人資料,詳情請參考雅虎香港的私隱政策。
在未經適當授權下發表或下載版權屬他人的作品。
例如:文字、圖片、程式、多媒體、動畫、照片、程式原始碼、MP3等。
例如:未經同意將私人創作公開、將他人作品冠上自己姓名發表、翻譯改寫等。
例如:將出版品掃瞄成圖檔發表、將演講內容整理成文字檔發表等。
侵犯他人私隱。
例如:公佈別人的真實姓名、電話、地址等。
煽動網友集體攻擊任一公司、網站、組織、個人等。
發表挑釁、謾罵、侮辱、人身攻擊的內容,破壞他人名譽。
與其他網友互相謾罵、挑釁、侮辱、人身攻擊等。
散播網路謠言或未經證實的假消息。
教導自殺或自我傷害。
服務條款亦列明
(a)
上載、張貼、發送電郵、傅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非法的、有害的、恐嚇性的、辱罵性的、騷擾性的、民事侵權的、破壞名譽的、粗俗的、淫穢的、誹謗的、侵犯他人私隱的、仇恨性的、道德上、在種族、人種等方面或其他方面會引起反感的「內容」;
(b)
b. 在任何方面對未成年人造成傷害;
(c)
僞造標頭或用別的方法變換處理器識別工具來隱瞞掩飾通過本服務所傅送之任何「內容」的來源;
(d)
冒充任何人、團體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雅虎的職員、論壇領袖、主持人,或以虛偽不實的方式陳述或謊稱與任何人、團體或機構之關係作不真實的聲明或其他虛假陳述;
(e)
上載、張貼、發送電郵、傅送或以其他形式提供你在任何法律或合約、或因受託關係你無權提供的資料(例如:因僱傭關係或不披露協議下你所獲得的內幕資料、私有、專屬及機密資料);
(f)
上載、張貼、發送電郵、傅送或以其他形式提供任何侵犯任何方的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版權或其他專屬權利(「權利」)之「內容」;
(g)
上載、張貼、發送電郵、傅送或以其他形式提供任何未經邀請而主動提供或未獲授權的廣告信函、「促銷資料」、「垃圾郵件」、「兜售信息」、 「連鎖信件」、 「層壓式推銷計劃」或任何其他形式為爭取客戶的行爲,在雅虎網絡爲該等目的而指定的區域(如Yahoo! Shopping)除外 (詳情請/?讀我們完整的 防止濫發政策) ;
(h)
上載、張貼、發送電郵、傅送或以其他形式提供任何帶有電腦病毒或任何其他電腦編碼,檔案或程式的資料用作干擾,破壞或限制任何電腦軟件、硬件或電信設備的功能;
(i)
干擾對話的正常資訊流程、導致螢幕比本服務的其他使用者能夠輸入的速度更快地移動,或以其他方式令其他使用者進行即時交流的能力受到負面的影響;
(j)
故意或非故意妨礙或使本服務、伺服器或與本服務連接的網路中斷,或不遵守與本服務連接的網路的要求,程式、程序、政策或規則;
(k)
故意或非故意地違反任何適用的本地,國家或國際法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國家或其他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及任何具法律效力的規則;
(l)
「跟蹤」、「追蹤」或以其他方式騷擾其他人;及 /或
(m)
就以上(a) - (l) 項所禁止的行爲或活動收集或儲存其他使用者的個人資料。
由此可知法律之延伸性並不會因大眾將網絡空間理解為「虛擬」而有所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