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閃避球的玩法.

2007-09-03 4:14 am
真正閃避球的玩法.
可唔可以提供一些關於閃避球的玩法同規則啊

回答 (2)

2007-09-03 4:19 am
✔ 最佳答案
基本規則同玩法
球員

1.
正式比賽時,下場比賽球員12人,替補球員4人。

(中學組或以上年齡組別,下場比賽球員則改為9人;下同。)

2.
每局比賽開始時及進行中,外場球員每隊至少要有1人以上。

3.
各局休息間可以自由換人(人數不限)。比賽中禁止換人(球員受傷例外)。

【比賽中受傷換下之球員,在同一局內不得再進場比賽。】

4.
球員必須穿著有號碼之球衣參加比賽。隊長球衣號碼規定為1號。

5.
球員被判「取消資格」時,該員不得參加剩餘之各場比賽。

6.
球員被判「退場」、「取消資格」時,該隊於該場剩餘之比賽中,應以少於12人之人數上場比賽。(意即不能替補上場比賽)

7.
男女混合組比賽,下場比賽球員女生不能少於6人。


 

時間

1.
每局比賽5分鐘(裁判暫停時間除外),每局中間休息2分鐘。

【無球隊技術暫停】

2.
第二局以後須交換場地(不含球員席)。(每局比賽結束時先交換場地再休息)

3.
比賽開始由主審在中圈執行跳球,並由主審拋球離手時開始計時。

4.
比賽結束時,以公開計時器之信號或計時員之信號為準。

5.
比賽時間終了同時,擲球離手的球擊中對方內場球員時,視為攻擊有效球。


 

勝負

1.
以每局結束時,雙方內場剩餘人數為比數。

2.
比賽可採一局決勝制、三局決勝制或五局決勝制。

3.
和局時,由雙方內場球員各1人,於中圈跳球後 重新比賽,率先將對隊2人擊觸出局者為勝隊。如在延長賽2分鐘內,未能率先將對隊2人擊觸出局時,則以領先隊為勝隊。如仍未能分出勝負時,則再採驟死賽重新跳球,率先將對隊1人擊觸出局者為勝隊。進行延長賽時,外場球員不得生還。

4.
以下情況稱為「不完全球隊」:

a) 比賽中,因受傷或被判退場致球員僅剩1人時。

b) 比賽中,如非因受傷或被判退場或取消資格,致上場球員人數少於12人時。

c) 比賽中,如出現上場球員人數多於12人時。

出現「不完全球隊」時,該隊應被判負一局,比分以0:11計算。

5.
因「不完全球隊」致球隊被判「取消資格」時,該隊不得參加該場剩餘之比賽,比數以0:2計算。


 

跳球

1.
比賽開始前由雙方隊長選擇場區(以擲銅板、猜拳等之方式決定)。

2.
跳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1人為跳球員在中圈跳球。跳球員跳球後,不得故意連續再觸球(內場球員僅剩1人時,該隊不在此限)。跳球員跳球時,不得撥球二次以上。

3.
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得球者之第一次攻擊,不得攻擊對方跳球員。

【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4.
如跳球員故意被攻擊或故意妨礙對隊時,應被判「技術犯規」。

5.
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跳球員不可故意接取得球者之第一次擲球。

【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6.
跳球後,如球被外場球員所獲,得球者得攻擊對方跳球員。


 

出局

1.
身體及附著物被對隊直接擊中而未能接住者。

2.
對隊攻擊,守隊2人以上觸球而未能接住時,最先觸球者出局。

3.
內場球員被球擊觸後,如隊友補救接球之過程有越區、踩線或犯規,最先觸球者出局。

4.
比賽進行中,內場球員不得故意進入外場區(不得故意出局)。


 

通則

1.
擲球或傳接球前後(連續動作),身體之任何部份不得踩線或越線。

2.
禁止同隊內場球員互相傳球。

【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

3.
禁止同隊外場球員互相傳球。

【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

4.
同隊內、外場之互相傳球次數以4次為限。

※ 通過對方內場之擲(攻)球,在對方球員肩膀以上或雙手側平舉以外,以傳球論。
※ 外場球員「觸球出界」,控球權仍屬外場球員。觸球出界前之傳球次數應予累計。
※ 外場球員似乎有「觸球出界」現象,裁判卻難以明確判斷時,不以「觸球出界」論。

 (從嚴認定)

5.
禁止頭臉攻擊:攻隊直接擊中守隊內場球員頭臉部(顏面、頭顱)時,擊中無效。擊中守隊球員頭部附著物(帽沿、 頭髮、髮帶、頭巾......),擊中有效。

6.
守方球員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技術犯規」。
※ 球員似有故意被擊中頭臉部之嫌疑時(或應注意而未注意),應被判罰「警告」。
※ 球員明顯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罰「退場」。

7.
在對隊內場或外場地面停留或滾動之球,不得用手或腳越區觸球或撥球。

※ 有運球行為時,球不可觸及對方之場區。

8.
球員接到球後五秒內,必須將球擲出。

【若因重心不穩跌倒不在此限】

9.
球員可以直接用身體之任何部位接球或擋球(積極性的救球情況下)。但不得故意以頭頂球、踢球、明顯故意觸球出局......等不當之行為。

10.
內場球員不得用手、臂、足、頭等部位彈擊後接球。(類似排球式低手擊球、頂上托球)

【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但外場球員不在此限,惟不可意圖以此方式傳球。

11.
球員不可以彈擊方式攻擊或傳球。

12.
不得以任何接觸性動作(腳踢、推撞、毆打)或言語侵犯其他球員。

【違者應被判「技術犯規」】

13.
正常情況下,裁判被球擊觸時,以球落地論。

14.
因「出局」或「生還」之球員,於進出場途中,非故意性觸球,以球落地論。

15.
無論是隊員或職員,比賽中均應保持良好風度;不可有不雅之言語或不當舉動,及其他違反運動精神之情事, 也不可有妨礙或藉故延遲比賽進行之行為。

※如有以上情況,屬「技術犯規」並可依情節之輕重程度,酌予「警告」(黃牌)、「退場」(紅牌)、宣告「取消資格」之判罰。


 

進出場

1.
內場球員被判出局時,應立即出去外場區,並不得故意再觸球(非故意不追究)。
【違者判罰對隊內場重新發球】

2.
內、外場球員之進出,須由死球區通過,不可進入對隊內外場區。
【違者判罰對隊內場重新發球;如外場生還球員違犯,判罰技術犯規】

追究內、外場球員進出犯規時,應考慮「得利條款」。

3.
外場球員取得生還權時,如未立即離開外場區,而有繼續留在外場之意圖或再觸球 時(不論是否故意或非故意觸球),應予放棄生還論。

4.
和比賽結束訊號幾乎同時,外場球員將對隊內場球員擊中出局,該外場球員應予取得生還權。(外場球員僅剩1人時不能生還;對方內場全數出局時不必生還。)


 

發球權

1.
內場球員觸球出界(含被攻擊觸身),或內場球員擲球出界,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

2.
外場球員以手(限手指、手掌、手背)觸球出界,由外場球員於外場重新發球。(撿球者不限本人)
【消極性觸球出界、故意延遲比賽,應「技術犯規」,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

3.
重新發球時,發球員應先定位舉球過頭,並經裁判鳴笛後,於五秒鐘內在該場區內之任何地點將球擲出。(雙手舉球過頭經裁判鳴笛後,可助跑、運球)

4.
隔著端線或邊線,內場球員與外場球員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由內場取得發球權。

5.
雙方球員隔著中線,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1人在中圈重新跳球。

6.
球觸及球場上空之飛鳥或障礙物時,應由最後觸球之對隊內場取得重新發球權。


 

得利條款

裁判員對於犯規之立即判決,如反而造成對於犯規隊之對方不利時,得不予(或暫不予)判罰。但技術犯規部份應予追究。
2013-09-08 8:2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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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3 13: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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