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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證(無犯罪記錄證明書),申請手續如下:
香港:
簽 發 「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是 一 項 由 香 港 警 務 處 提 供 的 收 費 服 務 。 本 處 發 出 的 「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 純 粹 是 供 有 關 人 士 申 請 入 境 簽 證 前 往 另 一 國 家 旅 遊 或 居 住 之 用 。 為 私 人 、 商 業 或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而 要 求 簽 發 「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的 申 請 將 不 予 以 受 理 。
申 請 手 續 及 所 需 文 件
二 、 申 請 人 須 以 書 面 去 信 :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一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十 四 樓
警 務 處 處 長 (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辦 事 處 行 政 主 任 收 啟 )
三、 申 請 人 可 安 排 將 申 請 遞 交 至 上 述 地 址 或 將 申 請 放 入 設 於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一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一 樓 的 投 遞 箱 內 。
四 、 申 請 人 必 須 呈 交 下 列 文 件 :
( 甲 )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的 影 印 本 。
( 乙 ) 由 有 關 領 事 館 / 移 民 局 發 出 的 信 件 的 影 印 本 。 信 件 須 載 有 申 請 人 的 姓 名 及 清 楚 列 明 領 事 館 / 移 民 局 需 要 檢 視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 丙 ) 倘 若 信 件 並 未 載 有 申 請 人 的 姓 名 , 則 須 提 供 文 件 ( 影 印 本 ) 證 明 他 或 她 與 簽 證 主 申 請 人 的 關 係 。
( 丁 ) 由 申 請 人 現 居 地 當 局 認 可 及 正 式 的 警 察 或 執 法 機 構 替 申 請 人 印 取 的 全 套 手 指 模 。 這 套 手 指 模 須 由 該 機 構 證 明 屬 實 。 此 項 證 明 須 清 楚 說 明 :
(i) 替 申 請 人 印 取 手 指 模 的 人 的 姓 名 及 職 級 ;
(ii) 該 警 察 或 執 法 機 構 的 全 名 , 並 蓋 上 機 構 印 章 ; 及
(iii) 印 取 手 指 模 的 日 期 及 地 點 。
未 有 清 楚 顯 示 上 述 證 明 的 手 指 模 將 不 予 接 納 。 由 申 請 人 本 人 、 法 律 代 表 或 私 人 / 商 業 機 構 印 取 的 手 指 模 亦 不 予 接 納 。
( 戊 ) 銀 行 匯 票 , 寫 明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為 收 款 人 及 必 須 在 香 港 支 付 , 每 份 申 請 的 費 用 為 港 幣 一 百 六 十 五 元 。 香 港 註 冊 銀 行 發 行 及 認 可 的 個 人 支 票 ( 以 港 幣 支 付 ) 均 可 接 受 。
如 果 申 請 文 件 非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書 寫 , 申 請 人 另 須 遞 交 一 份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該 譯 本 需 由 簽 發 當 局 或 政 府 認 可 的 翻 譯 機 構 核 實 。
授 權 披 露 犯 罪 紀 錄 及 簽 發 證 明 書
五 、 申 請 人 須 下 載 , 簽 署 同 意 接 受 套 取 指 模 書 及 填 妥 申 請 人 資 料 填 報 表 ( 有 關 表 格 可 從 香 港 警 務 處 網 頁 -
http://www.police.gov.hk 下 載 ) , 並 與 申 請 文 件 一 併 寄 回 。 申 請 人 須 授 權 香 港 警 務 處 保 留 其 指 模 及 向 有 關 領 事 館 / 移 民 局 披 露 他 或 她 在 香 港 的 犯 罪 紀 錄 詳 情 。 如 本 處 在 收 到 申 請 時 未 有 接 獲 上 述 文 件 , 在 接 納 其 申 請 後 , 有 關 表 格 將 郵 寄 予 申 請 人 。 在 收 到 填 妥 的 有 關 文 件 前 , 本 處 將 不 會 進 一 步 處 理 申 請 。
六 、 如 果 申 請 人 在 本 港 並 無 犯 罪 紀 錄 , 本 處 會 在 四 星 期 內 以 掛 號 函 件 直 接 通 知 有 關 領 事 館 / 移 民 局 。
七 、 如 果 申 請 人 有 犯 罪 紀 錄 , 在 同 一 期 間 內 會 有 掛 號 覆 函 通 知 有 關 領 事 館 / 移 民 局 及 申 請 人 不 能 發 給 「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 並 且 列 出 犯 罪 紀 錄 資 料 。
八 、 倘 若 申 請 人 現 正 接 受 香 港 警 務 處 調 查 , 或 是 香 港 刑 事 訴 訟 中 的 被 告 人 , 其 申 請 將 不 會 進 一 步 處 理 , 直 至 有 關 事 件 結 束 。 本 辦 事 處 將 發 出 信 件 通 知 申 請 人 其 申 請 有 待 事 件 結 束 。 當 再 沒 有 其 他 未 完 結 事 件 , 本 處 將 依 據 上 述 第 六 及 七 段 發 出 證 明 書 或 信 函 。
十 、 如 有 疑 問 , 可 寄 函 辦 事 處 ,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 致 電 (852) 2860 6558 , 或 傳 真 (852) 2200 4321 查 詢 。
澳門:
刑事紀錄證明書(行為紙)
執行單位:身份證明局[DSI] - 刑事紀錄處
地址 :澳門南灣大馬路 804號中華廣場 1字樓
查詢電話 :2837 0777
預約熱線 :2837 0888
留言電話 :2835 6961
圖文傳真 :2837 4300
電郵 :
[email protected]
網址 :
http://www.dsi.gov.mo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海外郵寄申請
對象
在澳門以外地方居住的人士可透過郵寄方式(寄澳門郵箱 1089號)提出申請。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應填妥申請表或透過信函申請(信中應寫上:姓名、父母姓名、出生日期及地點、國籍、婚姻狀況、申請證明書用途及聯絡方法,並要在信上簽名,在簽名旁邊印上申請人右手食指指模,但如屬首次申請,須打印十指指模),並遞交:
- 在澳門居住的證明或申請在澳定居的證明,例如:由澳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學校證明或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發出的申請居留許可的通知書等;
- 申請人持有的有效旅行證件影印本;
- 為在證明書上登載父母姓名,如有關資料不存於身份證明局,須一併遞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副本,如出生證明。
費用(含郵費及銀行手續費)
普通:金額為美金 19元或港幣 150元的匯票(Bank Draft);
加快:金額為美金 32元或港幣 250元的匯票。
附註:匯票抬頭寫上:'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不接受Money Order及Cashier Order)。
簽發時間
普通:6個工作日;
加快:3個工作日。
附註:自收齊申請所需文件之日起計。
證明書有效期:自發出日起計 90日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