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為香港一所成衣出入口有限公司, 委託 “乙”獨資經營運輸企業, 並支付HK$250,000的運輸費用, 要求以海運運送一批貨物至台灣。合約訂明先付首期訂金 HK$100,000及餘款於把該貨物送到指定接收人時支付, 乙方必需於2007年8月25日前把該貨物送到目的地, 否則乙方不能向甲方追討餘款, 並要對甲方作出賠償及退還訂金, 但合同沒有列明因地震或被盜時的賠償細則。可是運送途中正正遇上地震及被盜, 全部貨物未能按時送運, 部份貨物要延遲了一個星期後才到達, 即2007年9月1日。
請問甲方可否向乙方追討已付訂金及違約損失? 若可以的話, 損失賠償應怎麼樣計算才合理?
請問乙方可用什麼抗辯理由? 若你是乙方的經營者, 為免日後遇上同一問題, 有什麼預防手段?
SUPPER URGENT!!! 今日12點前要有答案 >_<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