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往 辦 理 換 領 身 份 證 時 , 我 需 要 帶 備 甚 麼 文 件 ?

2007-09-01 2:51 am
剛18歲,換 領 身 份 證,帶咩去呢.

回答 (3)

2007-09-01 3:01 am
✔ 最佳答案
香 港 居 民 辦 理 登 記 時 須 出 示 :

兒 童 身 份 證 或 以 前 的 身 份 證 ; 或
如 申 請 人 從 未 申 請 兒 童 身 份 證 , 則 須 出 示 其 出 生 證 明 書 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最 近 的 學 校 證 件 (貼 有 蓋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例 如 學 生 手 冊 或 學 校 紀 錄 咭) 。

補 領 已 遺 失 /  滅 / 損 壞 / 污 損 的 身 份 證 :

身 份 證 ( 如 有 的 話 ) 。

注 意 : 請 帶 備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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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 用

新 抵 港 人 士 及 年 滿 18 歲 人 士 所 獲 發 的 身 份 證 , 費 用 全 免 。
領 事 、 領 事 館 職 員 、 歐 共 體 辦 事 處 主 任 、 歐 共 體 辦 事 處 人 員 和 他 們 的 配 偶 及 受 供 養 子 女 所 獲 發 的 領 事 團 身 份 證 , 費 用 全 免 。
凡 因 須 改 動 內 容 或 遺 失 / 毀 滅 / 損 壞 / 污 損 而 申 請 補 領 身 份 證 , 須 付 根 據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所 訂 的 徵 收 費 用 。

處 理 時 間

處 理 時 間 一 般 約 需 10 個 工 作 天 。

註 釋 : 工 作 天 代 表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領 取 身 份 證

申 請 人 可 在 「 申 請 身 份 證 收 據 」 上 印 有 的 領 證 期 限 內 前 往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領 證 , 屆 時 必 須 交 還 「 申 請 身 份 證 收 據 」 。
申 請 人 應 親 身 前 來 領 取 他 / 她 的 身 份 證 。 本 處 職 員 會 要 求 他 / 她 把 左 、 右 手 拇 指 放 在 掃 描 器 上 ,以 確 定 智 能 身 份 證 內 的 晶 片 操 作 正 常 , 及 晶 片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

如 申 請 人 欲 授 權 他 人 代 領 身 份 證 , 可 在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時 通 知 登 記 主 任 及 填 妥 授 權 表 格 , 或 提 交 書 面 授 權 書 。
獲 授 權 的 代 表 必 須 超 過 18 歲 。
獲 授 權 的 代 表 必 須 出 示 :

其 本 人 的 身 份 證 ;
申 請 人 申 請 身 份 證 的 收 據 ; 及
申 請 人 的 書 面 授 權 書 及 有 關 其 簽 署 的 證 明 文 件 或 授 權 表 格 。

當 申 請 人 從 代 領 人 處 收 到 身 份 證 後 , 他 / 她 必 須 盡 快 前 往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自 助 服 務 站 的 智 能 身 份 證 閱 讀 機 , 確 定 儲 存 於 智 能 身 份 證 上 的 晶 片 操 作 正 常 , 及 儲 存 在 晶 片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 這 項 確 認 程 序 必 須 由 申 請 人 親 身 按 熒 光 幕 的 指 示 進 行 。
2007-09-01 3:00 am
申 請 人 必 須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陪 同 申 請 人 一 同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的 父 或 母 ,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 如 由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申 請 , 該 監 護 人 須 出 示 其 身 份 證 及 可 證 明 其 監 護 權 的 文 件 。


凡 替 非 香 港 出 生 的 居 港 兒 童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入 境 證 / 單 程 通 行 證 / 誓 章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而 定 ) , 以 確 認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

出 生 證 明 書 ; 及

以 前 的 身 份 證 (如 有 的 話)。



凡 替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居 港 兒 童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
出 生 證 明 書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最 近 的 學 校 證 件 (須 貼 有 蓋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 例 如 學 生 手 册 或 學 校 紀 錄 咭) ; 及

以 前 的 身 份 證 (如 有 的 話) 。



凡 替 未 滿 十 一 歲 兒 童 申 請 補 領 已 遺 失 / 毀 滅 / 損 壞 / 污 損 的 身 份 證, 均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最 近 的 學 校 證 件 (須 貼 有 蓋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 例 如 學 生 手 册 或 學 校 紀 錄 咭) / 已 污 損 或 損 壞 的 身 份 證 ;及

近 照 一 張 ( 50 x 40 毫 米 正 面 照 片 ) ( 如 申 請 人 身 高 不 超 過 90 厘 米 ) 。



注 意 : 請 帶 備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對 。

2007-08-31 19:02:06 補充:
香 港 居 民 辦 理 登 記 時 須 出 示 : 兒 童 身 份 證 或 以 前 的 身 份 證 ; 或 如 申 請 人 從 未 申 請 兒 童 身 份 證 , 則 須 出 示 其 出 生 證 明 書 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護 照 / 最 近 的 學 校 證 件 (貼 有 蓋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例 如 學 生 手 冊 或 學 校 紀 錄 咭) 。
2007-09-01 2:55 am
兒童身份証


收錄日期: 2021-04-13 14:54:5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831000051KK0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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