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 can we be a priest???

2007-08-31 5: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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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2007-09-02 5: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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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聖秩之領受人


1024. 惟有領過洗的男性,得有效地領受聖秩。



1025. 1項-為依法授予執事或司鐸聖秩,候選人應經過法律所規定的考核,經其本主教或其主管當局高級上司審斷具備相稱的資格,無任何虧格,無任何限制,而且已滿全1033至1039條所指定的先決條件;並且具備1050條所指的證件,並照1051條的規定完成審核。

2項-此外依上述合法上司的判斷,他對教會職務為有用之才。

3項-如為預定將服務其他教區者,為其屬下授聖秩的主教,應確知晉秩的人即將歸屬於該教區。




第一節 領受聖秩人之資格


1026.領受聖秩者應享有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為任何理由脅迫人領受聖秩,或迫使法定合格的人不領聖秩。



1027.期待領受執事和司鐸聖秩者,應依法以謹慎的準備陶成自己。



1028.教區主教或主管上司,要設法使候選人在接受某聖秩前,確切知道有關該聖秩及其責任。



1029.惟有這樣的人才可被推舉接受聖秩:經其本主教或主管的高級上司判斷,審核一切情況後,認定其具備完整的信仰,正確的意向,應有的學識,良好的名譽,完美的儀錶,和歷練的德行,以及其他為接受聖秩適合的身體與心理的氣質。



1030.本主教或主管的高級上司,得因法定原因,雖屬隱密的,禁止預定晉鐸的屬下執事晉升司鐸聖秩,但屬下依法有訴願權。



1031.1項-領受司鐸聖秩者,應年滿二十五歲,已充份成熟,並由領執事秩至司鐸秩,應有至少六個月的間隔。為準備晉鐸的人在年滿二十三歲時即可升執事。

2項-終身執事候選人,未婚者至少年滿二十五歲,否則不得准許升執事;已婚者至少年滿三十五歲,且征得妻子之同意,否則不得升執事。

3項-主教團得訂立法規,為晉鐸和終身執事需要更高的年齡。

4項-豁免1和2項所定的年齡如超過一年者,由聖座保留。



1032.1項-期待晉鐸者,惟有在讀完第五年神哲學課程後,才能升執事。

2項-全部課程結業後,在晉鐸前,執事應在由主教或主管的高級上司所規定的時限內,實習牧靈工作,並執行執事職務。

3項-期待升終身執事秩者,除非培育時間期滿,不能擢升領此聖秩。




第二節 領聖秩前之準備


1033.惟有領過堅振聖事的人,才能合法地領受聖秩。



1034.1項-為能領受執事或司鐸秩,應先由1016條及1019條所指的教會教長舉行收錄禮,始得列于候選人當中。此收錄應由候選人親手繕寫申請書並簽字,並且為同一上司以書面接納之。

2項-藉聖願已加入聖職修會者,則不必申請收錄。



1035.1項-升執事之前,無論是終身的或暫時的,須先領受讀經職及輔祭職,並經過相當時間的實習。

2項-在授輔祭職與執事聖秩之間,須有至少六個月的間隔。



1036.為能領受執事或司鐸秩,候選人應向本主教或主管高級上司送呈聲請書,親手繕寫並簽字,證明自願並自由接受此聖秩,並且永久服膺此教會的職務,同時請求恩准領受此聖秩。



1037.將升為獨身終身執事,或升為司鐸之人,在領受執事之前,應依法定禮儀公開在天主和教會前接受獨身的責任,或已在修會宣發終身願。



1038.凡拒絕晉升司鐸的執事,不得禁止他執行已領的聖秩,但因有法定限制,或有教區主教或修會主管高級上司所判斷認定的重大原因者除外。



1039.凡將晉升聖秩者,皆應至少做五天的退省,時間與地點由教會教長指定;主教在主持晉秩禮之前,應確知候選人已正式做過退省。




第三節 虧格及其它限制


1040.受任何限制的人,或是永久的限制,此名為虧格,或單純限制,皆被禁領受聖秩。為此,無下面法律條文所列之限制者,即不受限制。



1041.領受聖秩有虧格者:

1. 患有某種型態的瘋癲或其他精神病,由專家檢查後,斷定不能正確地盡職務者;

2. 曾經犯背教、異教、裂教等罪者;

3. 凡因已結婚或因聖職或有貞潔終身公願受結婚的限制,或與有效結婚的婦女,或已發願的婦女曾試圖,即使僅依民法結婚者;

4. 曾經故意殺人,或曾力圖墮胎且既遂者,以及所有積極合作的人;

5. 凡惡意並嚴重地殘害自己或他人身體者,或試圖自殺者;

6. 曾施行由司鐸職或主教職保留的聖職行為者:犯者或無此職或為法定刑罰宣告禁其行使此行為,或科刑不得行使此行為者。



1042.下列人等因單純限制,不得領受聖秩:

1. 有妻室者,但合法預定為領受終身執事者不在此限:

2. 凡有285條及286條禁止聖職人擔任負有還賬的財務管理職務和工作者,直至他放棄職務及管理,並償清債務而成為自由人時;

3. 新奉教者,但由教會教長審斷,充分受過考驗者不在此限。



1043.基督信徒如知升聖秩者的限制,有責在晉秩前向教會教長或堂區主任揭發。



1044.1項-禁執行聖秩的虧格:

1. 雖有虧格卻違法領受聖秩者;

2. 犯有1041條2項的罪,且罪已公開者;

3. 犯有1041條3、4、5、6各項的罪者。

2項-受限制執行聖秩者:

1. 雖有領聖秩的限制而仍違法領聖秩者;

2. 患 1041條1項所列瘋癲或精神病者,直至教會教長在徵詢專家後,准其執行聖秩為止。



1045.對虧格及限制,不因無知而消除。



1046.虧格及限制的發生,由不同的原因而增加,但不因重複同一原因而增加,但因故意殺人或因力圖墮胎完成者除外。



1047.1項-一切虧格的豁免,如虧格所依據的事實已進入審判庭,則由宗座保留。

2項-對下列禁領聖秩的虧格及限制的豁免權也由宗座保留:

1. 由1041條2款及3款所提因公開罪而造成的虧格;

2. 由1041條4款所提因公開或隱密罪而造成的虧格;

3. 由1042條1款所造成的限制。

3項-對由1041條3項所指公開情況,及同條4項連隱密情況在內,所造成執行所領聖秩的虧格,豁免權亦由宗座保留。

4項-非宗座保留的虧格及限制,教會教長可以豁免。



1048.在較緊急的隱密情況下,如不能請求教會教長,或為1041條3項4項虧格而不能請求聖赦院,且有因不執行而受大損害及不名譽的危險時,受阻執行聖秩者可執行之,但有責任及早由聽告解司鐸,匿名請求教會教長或聖赦院豁免。



1049.1項-在請求豁免虧格及限制申請書內,應把一切虧格及限制陳明;但一般的豁免對善意遺漏之專案亦有效,但1041條4項所提的虧格及進入審判庭者除外,而且對惡意遺漏者亦不生效。

2項-由故意殺人或促成墮胎而造成的虧格,連犯罪次數皆應陳述,才可得有效的豁免。

3項-為領聖秩的虧格及限制所頒的總豁免,對一切聖秩皆有效。




第四節 必要證件及審核


1050.為使某人領受聖秩,需要具備下列證件:

1. 證明正式完成1032條所訂的學業;

2. 為升司鐸秩,需有已領執事的證件;

3. 如升為執事,須有領洗與堅振的證明書,及已領1035條各職的證書;也須有1036條所指聲請的證書;為升為終身執事,如有妻室者,須有結婚及妻子同意的證明書。



1051.為審查領聖秩者具備的資格,須遵守下列規定:

1. 應有修院院長或培育院院長對領受聖職所需要的資格出具證書:內列候選人具備純正的教義,真實的虔誠,善良的品德,執行聖職的能力;也需要經過正式的調查,證明他身體與心理的健康正常。

2. 教區主教或高級上司,為正確進行審查,斟酌時地等環境,可採用認為有用的方法,例如證明文件,公告或其他報告。



1052.1項-主教依其本有權力授與聖秩,應確實收到候選人對1050條所提的證件,經過合法的審查後,積極證實候選人的資格。

2項-主教為非其屬下授予聖秩,有晉秩委託書即可。此證書言明各種證件已具備,並且已依法審查候選人確實合格。如領受聖秩的是修會會士或使徒生活團的成員,除上述文件外,還應證明此人確已加入該修會或該團,確為簽發晉秩托書者的屬下。

3項-這一切雖然皆已齊備,如主教因正當理由,懷疑候選人是否適合領受聖秩,亦不應授予聖秩。
參考: 天主教法典
2007-10-19 11: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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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6 11: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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