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近體詩(請注意,是近體詩,古體詩不在限制之內,且不計長律)不容許重複用字的說法,按現今學者考究,似乎是明、清之詩評家所倡議,唐、宋詩人是不大在意的。所以唐、宋間的近體詩,頗多重複用字的情況出現(文末提供了一些參考統計數字)。
明、清詩家,認為重複用字是一種毛病,創作律詩時應該避免。一首律詩若出現了重複用字,就稱之為「犯複」。簡單說,這是寫律詩時的一種「避忌」,但不算是格律。再者,「犯複」並不是泛指所有重複用字的情況。下列重複用字的類別,不會被視為「犯複」:
(甲)「同述、分承、聯繫」等性質的重複用字,不算「犯複」。例子有:
杜甫《客至》:舍南舍北皆春水;…(這是同述一物)
韋應物《寄李儋元錫》:去年花里逢 君別,今日花開又一年。…(這是聯繫呼應)
杜甫《立春》:春日春盤細生菜,忽憶西京梅發時。盤出高門行白玉,菜傳纖手送青絲。…首句「盤菜」二字,分領起三、 四兩 句,這種是「分承」的寫法。至於首句「春」字兩用,就是「同述」的類別。
(乙)修辭上的需要,如疊字、頂真、迴環等手法的應用,不算「犯複」。例子有:
杜甫《登高》:…無邊落木蕭蕭下,不盡長江滾滾來。…(這是疊字)
蘇軾《和子由澠池懷舊》:…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泥上偶然流指爪,鴻飛那復計東西。…(「泥」字重複是頂真,「飛鴻」重複寫作「鴻飛」是迴環)。
從以上例子可理解到,明、清詩家所指的「犯複」,主要是針對那些無意識的重複。對於那種基於結構上或修辭上刻意安排的重複用字,他們並不排斥。
至於現今寫律詩,是否要依循這項「避忌」呢?這個問題並無絕對答案,有些詩學家認為要,有些認為不必。愚見以為,籠統地、不加分析地去避免重複用字並不是好方法。完全漠視它背後所倡議「嚴於選字用詞」的精神也不太好。
總而言之,只要某字某詞,經細心琢磨後,自己判定,只有它才能夠準確、通達而典雅地表義,那就不必拘泥於是否犯複。但若然有其他的字、詞也可達到相同的效果,而又可避免重複,則也是應該選擇別的字、詞,令整首詩在字面上,增添多一點變化的。
文後的補充數據
為了解唐、宋詩人對重複用字是否真的不太在意,一些學者在孫琴安的《唐五律詩精品》、《唐七律詩精品》及高步瀛的《唐宋詩舉要》等唐宋詩選本內抽取了一些名詩人之作,進行了「犯複」的檢視,得出以下的統計:
杜甫七律:三十三首中有三首(約9%)
李商隱七律:二十六首中有五首(19%)
蘇軾七律:十三首中有三首(23%)
王維五律:十八首中有五首(27%)
陸游七律:十首中有四首(40%)
白居易七律:五首中有二首(40%)
劉禹錫七律:六首中有三首(50%)
歐陽修七律:二首中有二首(100%)
這些詩人在比例上雖然只是很少,統計出的數字也僅是局部性,但也或多或少反映到唐、宋詩人,對避免重複用字,普遍都是不太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