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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212 標題: 侵害人身罪條例
條: 8B 條文標題: 構成罪行的殺人
(1) 凡有以下情況─
(a) 一項作為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其他地方發生;
(b) 該項作出或發生的作為所針對或關乎的人因該作為而在香港死去;及
(c) 該作為如在香港發生,會構成謀殺罪、誤殺罪或協從謀殺或誤殺的罪行,
則不論作出該作為或須對該作為負責的人具有何種公民身分或屬何種國籍,該作為均視乎適用情況而構成謀殺罪、誤殺罪或協從謀殺或誤殺的罪行。
(2) 在本條中,“作為”(act) 指一項作出的作為或一項不作為,亦包括一連串的作為。
老友, 上述條文(1) (b)已是你的答案了,
只要有證據顯示死者是由犯案者引起的傷勢而致死, 無論時間之長短, 都構成上述罪行,
你引述的情況, 正是這樣。
2007-08-30 14:39:41 補充:
章: 212 標題: 侵害人身罪條例 條: 33C 條文標題: 撤銷"一年零一日規則" (1) 就所有目的而言,稱為“一年零一日規則”的規則(即在涉及死亡或自殺的罪行方面,如某人在有關作為或不作為之後超過一年零一日才死亡,則該作為或不作為不可推翻地推定為並不導致該人的死亡)現予撤銷。(2) 凡在某一個案中導致死亡的作為或不作為(或多於一項作為或不作為中的最後一項)在《2000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2000年第32號)生效前發生,第(1)款提述的規則繼續適用於該個案而不受該款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