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殺定係傷人?

2007-08-30 8:11 am
如果一個人被另一個人襲擊受傷,襲擊者被判傷人入獄,但受害人的傷一直未好!好了,過了數年,襲擊者刑滿出獄,而受害人傷勢惡化死去,那麼襲擊者會否再被控謀殺?回答請給予足夠的法律觀點去支持,不要亂吹!

回答 (2)

2007-08-30 10:28 pm
✔ 最佳答案
章: 212 標題: 侵害人身罪條例
條: 8B 條文標題: 構成罪行的殺人
(1) 凡有以下情況─
(a) 一項作為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其他地方發生;
(b) 該項作出或發生的作為所針對或關乎的人因該作為而在香港死去;及
(c) 該作為如在香港發生,會構成謀殺罪、誤殺罪或協從謀殺或誤殺的罪行,
則不論作出該作為或須對該作為負責的人具有何種公民身分或屬何種國籍,該作為均視乎適用情況而構成謀殺罪、誤殺罪或協從謀殺或誤殺的罪行。
(2) 在本條中,“作為”(act) 指一項作出的作為或一項不作為,亦包括一連串的作為。

老友, 上述條文(1) (b)已是你的答案了,
只要有證據顯示死者是由犯案者引起的傷勢而致死, 無論時間之長短, 都構成上述罪行,
你引述的情況, 正是這樣。

2007-08-30 14:39:41 補充:
章: 212 標題: 侵害人身罪條例 條: 33C 條文標題: 撤銷"一年零一日規則" (1) 就所有目的而言,稱為“一年零一日規則”的規則(即在涉及死亡或自殺的罪行方面,如某人在有關作為或不作為之後超過一年零一日才死亡,則該作為或不作為不可推翻地推定為並不導致該人的死亡)現予撤銷。(2) 凡在某一個案中導致死亡的作為或不作為(或多於一項作為或不作為中的最後一項)在《2000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2000年第32號)生效前發生,第(1)款提述的規則繼續適用於該個案而不受該款影響。
2007-08-30 8:22 am
我未有聽聞過一個己被判罪的人,刑滿出獄後會因同一案件而要再被控訴的,我個人認為在前階段己給予犯案者一個應得的懲罰.而傷者係幾年後才死去,即係話案發時,犯案的人的確只犯了傷人罪,可能那人因其他問題至死的,當日的傷勢只是間接至死的因素,所以我個人判斷那犯罪者係不需再為那傷者的死要再負上法津責任的,這只是我膚淺的看法和見解.

收錄日期: 2021-04-13 13:11:1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830000051KK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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