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垃圾電郵和電話法例的內容含意-----急求

2007-08-30 4:27 am
承上問題............
想了解一些條例、法則、怎先反法等等..................

回答 (3)

2007-08-30 4:35 am
✔ 最佳答案
是香港首次立法規範「垃圾電話」和「垃圾電郵」,有關條例於今年內實施,市民將可循法定渠道表明拒絕接收傳銷電子訊息,傳銷商若違規,初犯罰款十萬元,再犯最高罰五十萬元。

  所謂電子訊息,包括以電話為本的短訊、傳真、錄音電話,以及電郵,但電話推銷員打出的「人對人」促銷電話,在現行條例下並不受到約束,原因是為了平衡業界利益、保留合法電子促銷活動的發展空間和數以萬計的相關僱員的生計,作為初次立法,這是可以接受的,但當然當局仍有必要監察「人對人」促銷電話的濫用情況,問題若有惡化,就應在適當時間再重新研究加強規管。

  在條例執行之後,市民倘不欲收到促銷錄音電話、短訊或傳真,可選擇一次過在電訊管理局的「拒收信息登記冊」登記,或逐次地向個別電話促銷商在其電子訊息中「取消接收選項」提出要求,而促銷商須在收到要求的十個工作天之內,落實不再發放訊息;另一方面,促銷商在發出訊息前,必須查閱電訊管理局的「拒收信息登記冊」,不准向已在這中央資料庫登記的用戶號碼發訊息。不過,用戶要注意,收訊息者須在收到訊息之後三十天內據「取消接收選項」提出拒收要求。

  其實,去年在條例的諮詢期間,在「取消接收選項」(opt out)與「接受接收選項」(opt in)兩個觀念之間的取捨,是一個主要的抉擇,若然採用opt in的概念,用戶要主動要求才接收到電子促銷訊息,雖然似是對用戶提供最高程度的保護,但也會令合法電子促銷活動完全失去生存空間,平衡之下,採納opt out為規範概念是合理的。

  市民若已登記拒收,但仍接獲訊息,可以選擇向電訊管理局投訴,讓當局調查或檢控,或就蒙受的損失向促銷商提出民事索償。但該條例作出了一些豁免,如「人對人」促銷電話、政府發出的訊息、慈善機構的募捐等。

須防濫用資料庫

  另外,濫用「拒收信息登記冊」的資料亦屬違法,最高罰款達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這也是很重要的阻嚇,否則難保促銷商以查閱資料庫為名,獲取資料作其他用途為實。

  在電郵方面,與香港有關連的電子促銷商亦要在其發出訊息內包括「取消接收選項」,但電訊管理局不會設立「拒收信息登記冊」;電郵地址與電話號碼非常不同,香港地區的電話號碼,全根據電訊管理局的分配條件,由有牌照的電訊商向用戶發出使用,但電郵地址在數量、形式和來源上,卻是無限的。如何界定規管範圍,例如,港人在海外開設的電郵地址,或外地用戶在港開設的電郵地址,應否納入規管?

  設立電郵地址的「拒收信息登記冊」的另一個問題或不可行之處,是這有可能反而成為海外垃圾電郵發出者獲得準確電郵資料的最佳來源,弄巧反拙。加上無限量的電郵地址,只會令資料庫的成本無限大,所以並不可行。

增電訊商成本

  不過,法例難免令電訊商的經營成本增加,至今如何與電訊管理局的「拒收信息登記冊」連接,以及在技術上與執行上的細節,仍待落實,電訊商只能對所受影響開始作評估。在電郵方面,由於現在絕大多數的垃圾電郵已經是由外國發出,條例不能監管,市民不能期望接收垃圾電郵的數量在條例實施後會大幅減少,但立法至少也令香港不會發展為向外發放垃圾電郵的天堂,也是負責任的做法。

  不過,科技應用發展迅速,初次就非應邀電子訊息立法的成效如何,是很難預先估計的,所以,政府有必要在條例生效後短期之內,例如十二至十八個月內,作出檢討,尤其有關「人對人」促銷電話在未受條例監管下,情況有否惡化。
2009-08-18 5:21 pm
有關推銷電話滋擾的問題可參考以下網頁
http://www.facebook.com/phoneadblacklist
廣告電話黑名單(香港)
裡面有不少相關資料
2008-03-23 3:36 am
咁我想問 申請果個拒收訊息登記冊
洗唔洗比$嫁???
呢點我唔知呀....


收錄日期: 2021-04-16 16:08:5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829000051KK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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