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由於父母俱健在,應不能為未成年人再加監護人。不過,既然樓主閣下顧慮在於未期之不幸,當有途徑釋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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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六條: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可藉訂立契據或遺囑,委任任何人於其去世後充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任何如此獲委任的監護人,須與尚存的父母(如有的話)共同充任監護人,除非尚存的父母提出反對,則作別論。
(三)尚存的父母如提出反對,或如此獲委任的監護人倘認為尚存的父母不適宜管養有關的未成年人,則該監護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院可─
(甲)拒絕發出任何命令(在此情況下,尚存的父母須繼續為唯一監護人);或
(乙)發出命令,規定如此獲委任的監護人─
(I)須與尚存的父母共同充任監護人;或
(II)須為該未成年人的唯一監護人。
(四)如一名以上監護人由父母雙方委任,該等監護人在尚存的父母去世後,須共同充任監護人。
(五)法院如已根據第五條委任某人與尚存的父母共同充任監護人,該人於尚存的父母去世後,須繼續充任監護人;但尚存的父母如已委任監護人,則法院所委任的監護人須與尚存的父母所委任的監護人共同充任監護人。
(六)如監護人並非其所監護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法院可授權他收取法院認為其充任監護人的適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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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父母只須訂立契據或遺囑,委任某一親人於其去世後充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問題即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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